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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5-02-27
- 內容:
- 因應淨零及農業剩餘資材處理及再利用政策,於農作產銷設施、林業設施 分別新增農糧剩餘資源循環設施、林業剩餘資源循環設施,並明定農糧剩餘資 源循環設施不受坐落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四十之限制,及達一定規模以上應送 中央主管機關審查,以推動循環農業並達成農業全循環零廢棄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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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其農 舍用地面積不得超過該農業用地 面積百分之十,扣除農舍用地面 積後,供農業生產使用部分之農 業經營用地應為完整區塊,且其 面積不得低於該農業用地面積百 分之九十。但於離島地區,以下 列原因,於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 七、露營設施最大設置面積以休閒農 場內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十為限, 且不得超過二千平方公尺。 前項總面積不得超過休閒農場內 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十五,並以二公 頃為限;休閒農場總面積超過二百公 頃者,應以五公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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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07-09
- 內容:
- 露營設施最大設置 面積以休閒農場內 農業用地面積百分 之十為限,且不得 超過二千平方公 尺。 前項總面積不得超 過休閒農場內農業用地 面積百分之十五,並以 二公頃為限;休閒農場 總面積超過二百公頃 前項總面積不得超 過休閒農場內農業用地 面積百分之十五,並以 二公頃為限;休閒農場 總面積超過二百公頃二)設置附屬營位者,以休閒農場內農業用地面積百分 之十為限,且不得超過二千平方公尺,並應依下列 一、 (二)設置附屬營位者,以休閒農場內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十為限,且不得超過二千平方公尺,並應依下列規定施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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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標題:
-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3
- 內容:
- 前項總面積不得超過休閒農場內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十五,並以二公頃為限;休閒農場總面積超過二百公頃者,二)設置附屬營位者,以休閒農場內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十為限,且不得超過二千平方公尺,並應依下列規定施設,露營設施最大設置 面積以休閒農場內 農業用地面積百分 之十為限,且不得 超過二千平方公 尺。 前項總面積不得超 過休閒農場內農業用地 面積百分之十五,並以 二公頃為限;休閒農場 總面積超過二百公頃 者, 前項總面積不得超 過休閒農場內農業用地 面積百分之十五,並以 二公頃為限;休閒農場 總面積超過二百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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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標題:
-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3
- 內容:
- 三、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其農舍用地面積不得超過該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十,扣除農舍用地面積後,供農業生產使用部分之農業經營用地應為完整區塊,且其面積不得低於該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九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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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其農 舍用地面積不得超過該農業用地 面積百分之十,扣除農舍用地面 積後,業經營用地應為完整區塊,且其 面積不得低於該農業用地面積百 分之九十。但於離島地區,以下 列原因,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其農舍用地面積不得超過該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十,扣除農舍用地面積後,供農業生產使用部分之農業經營用地應為完整區塊,且其面積不得低於該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九十。但於離島地區,以下列原因,建築面積不得超過申請興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十,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六百六十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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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其農 舍用地面積不得超過該農業用 地面積百分之十,扣除農舍用地 面積後,農業經營用地應為完整區塊,且 其面積不得低於該農業用地面 積百分之九十。但於離島地區, 以下列原因,建築面積不得超過申請興 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面積百分 之十,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 過六百六十平方公尺,建築面積不得超過申請興 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面積百分 之十,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 過六百六十平方公尺,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其農 舍用地面積不得超過該農業用 地面積百分之十,扣除農舍用地 面積後,供農業生產使用部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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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得免列入總樓地板 三、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 不得超過該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十,扣除農 舍用地面積後,供農業生產使用部分之農業 經營用地應為完整區塊,且其面積不得低於 該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九十。但於離島地 區,以下列原因,於本條例 年一月二十八日修正生效後農業經營用地面積檢 都市計畫法令或建築技術規 不得超過該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十,扣除農舍用地面積後,供農業生產使用部分之農業經營用地應為完整區塊,且其面積不得低於該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九十。但於離島地區,以下列原因,於本條例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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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七、露營設施最大興建面積以休閒農 場內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五為 限,且不得超過一千平方公尺。 前項總面積不得超過休閒農場內 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十五,並以二公頃 為限;休閒農場總面積超過二百公頃 者,得以五公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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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建築面積不得超過申請興 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面積百分 之十,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 過六百六十平方公尺,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其農 舍用地面積不得超過該農業用地 面積百分之十,扣除農舍用地面 積後,業經營用地應為完整區塊,且其 面積不得低於該農業用地面積百 分之九十。但於離島地區,以下 列原因,建築面積不得超過申請興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十,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六百六十平方公尺,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其農舍用地面積不得超過該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十,扣除農舍用地面積後,供農業生產使用部分之農業經營用地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