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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4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二、農舍之高度不得超過四層或十四公尺,建築面積不得超過申請興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十,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六百六十平方公尺,與都市計畫道路境界之距離,除合法農舍申請立體增建外,不得小於八公 尺。
  • 2.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2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不得超過四層或十四 公尺,建築面積不得超過申請興 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面積百分 之十,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 過六百六十平方公不得超過四層或十四 公尺,建築面積不得超過申請興 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面積百分 之十,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 過六百六十平方公尺,高度不得超過四層或十四公尺,建築面積不得超過申請興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十,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六百六十平方公尺,高度不得超過四層或十四公尺,建築面積不得超過申請興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十,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六百六十平方公尺,
  • 3.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5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二、農舍之高度不得超過四層或十四 公尺,建築面積不得超過申請興 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面積百分 之十,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 過六百六十平方公尺,與都市計 畫道路境界之距離,除合法農舍 申請立體增建外, 二、農舍之高度不得超過四層或十四公尺,建築面積不得超過申請興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十,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六百六十平方公尺,與都市計畫道路境界之距離,除合法農舍申請立體增建外,不得小於八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