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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5-01-03
- 內容:
- 更正查定當時該筆土地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供非農業使用者,列為不屬查定範圍之土地。更正查 定當時該 筆土地面 積三分之 二以上供 非農業使 用者,列為 不屬查定 範圍之土 地。更正查 定當時該 筆土地面 積三分之 二以上供 非農業使 用者,列為 不屬查定 範圍之土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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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第五條 都市計畫範圍內農業用地變更 為非農業使用者,其回饋金之繳交基 準,以變更使用面積與獲准變更當期 公告土地現值乘積百分之查定當時該筆土 地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供非農業使用 者,列為不屬查定範圍之土地。 查定結果公告之土地,有已 依法劃編或編定為非農業使 用者,以該項劃編或編定為 準。 更正查定當時該筆土地面 積三分之二以上供非農業 使用者,列為不屬查定範 圍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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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11-22
- 內容:
- 更 正查定當時該筆土地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供非農業使用 者,列為不屬查定範圍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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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3
- 內容:
- 第5條 都市計畫範圍內農業用地變更為非農業使用者,其回饋金之繳交基準,以變更使用面積與獲准變更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乘積百分之十為計算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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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10-02
- 內容:
- 查定當 時該筆土地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供非農業使用者,列為不屬查 定範圍之土地。查定結果公告之土地,有已依法劃編或編定為非農業使 用者,以該項劃編或編定為準。更 正查定當時該筆土地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供非農業使用 者,列為不屬查定範圍之土地。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工作採整筆土地辦理,並以一次為原則 及土地面積達三分之二以上供非農業使用者,列為「不屬查定範圍之土地」 等,屬原則性之規定,移列第二點合併規範;查定當時該筆土地面 積三分之二以上供非農業 使用者,列為不屬查定範 圍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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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查定當時一筆土地面積達三 分之二以上供非農業使用 者,列為「不屬查定範圍之 土地」,查定結果公告之土地,如有 已依法劃編或編定為非農業 使用者,以該項劃編或編定 為準。加強保育地 之土地,於查定結果公告前,依法劃編或 編定為非農業使用者,以該項劃編或編定 為準。以查定當時供農業使用之土地為對象,惟查定當時一筆土地面積達三分之二以上供非農業使用者,列為「不屬查定範圍之土地」,該筆土地如恢復為農業使用,查定結果公告之土地,如有已依法劃編或編定為非農業使用者,以該項劃編或編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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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查定當時一筆土地面積達三 分之二以上供非農業使用 者,列為「不屬查定範圍之 土地」,查定結果公告之土地,如有 已依法劃編或編定為非農業 使用者,以該項劃編或編定 為準。加強保育地 之土地,於查定結果公告前,依法劃編或 編定為非農業使用者,以該項劃編或編定 為準。以查定當時供農業使用之土地為對象,惟查定當時一筆土地面積達三分之二以上供非農業使用者,列為「不屬查定範圍之土地」,該筆土地如恢復為農業使用,查定結果公告之土地,如有已依法劃編或編定為非農業使用者,以該項劃編或編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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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查定當時一筆土地面積達三 分之二以上供非農業使用 者,列為「不屬查定範圍之 土地」,查定結果公告之土地,如有 已依法劃編或編定為非農業 使用者,以該項劃編或編定 為準。加強保育地 之土地,於查定結果公告前,依法劃編或 編定為非農業使用者,以該項劃編或編定 為準。惟 查定當時一筆土地面積達三 分之二以上供非農業使用 者,列為「不屬查定範圍之 土地」,該筆土地如恢復為農 業使用, 查定結果公告之土地,如有 已依法劃編或編定為非農業 使用者,以該項劃編或編定 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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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本查定工作係以查定當時供 農業使用之土地為對象,惟 查定當時一筆土地面積達三 分之二以上供非農業使用 者,列為「不屬查定範圍之土 地」,該筆土地如恢復為農業 使用,應重新申請辦理查定。 查定結果公告之土地,如有 已依法劃編或編定為非農業 使用者,以該項劃編或編定 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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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本查定工作係以查定當時供 農業使用之土地為對象,惟 查定當時一筆土地面積達三 分之二以上供非農業使用 者,列為「不屬查定範圍之土 地」,該筆土地如恢復為農業 使用,應重新申請辦理查定。 查定結果公告之土地,如有 已依法劃編或編定為非農業 使用者,以該項劃編或編定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