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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農業部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工作要點」第三點、第四點、第六點及第五點格式六,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生效。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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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農業部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工作要點」第三點、第四點、第六點及第五點格式六,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生效。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
發文字號 農農保字第1121866456A號
主  旨 附修正「農業部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工作要點」第三點、第四點、第六點及第五點格式六
聯絡人資料 坡地管理組 林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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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122令 253kb pdf
修正要點第3、4、6點規定 141kb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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