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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檢索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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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推動社區農村再生計畫審查及管考作業要點」修正為「農業部補助直轄市 及縣(市)政府推動社區農村再生計畫審查及管考作業要點」 並修正全部規定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4-02-06
    容:
    土地接管與撥用、 位於非都市土地及 都市計畫區、國家 公園及國有土地、 各級地方政府管有 之公有土地及農 會、漁會、農田水 利會、國營事業之 土地等,另有相關 規定者,從其規 定。
  • 2.
    題:
    修正「辦理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作業處理原則」部分規定 (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3-09-22
    容:
    農村社區範圍內各級 政府管有之公有土地 及農會、漁會、農田水 利會、國營事業之土 地,得配合農村再生, 實施空間活化再利 用,其利用方式如下:公用設施使用 要點設置之農 村再生相關公 共設施,由執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農 田水利會」改制更名為「農 業部農田水利署」,爰修正 機關名稱。 (三) 屬農會、漁會、農 田水利會或國營 事業管有之土 地,為配合辦理 農村再生相關公 共設施建設,執 行機關應先取得 上開法人或機構 之同意。
  • 3.
    題:
    農業發展條例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3-09-19
    容:
    七、農民團體:指農民依農會法、漁會法、農業合作社法、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所組織之農會、漁會、農業合作社及農田水利會。八、農業企業機構:指從事農業生產或農業試驗研究之公司。
  • 4.
    題:
    103年度「看見臺灣-山坡地土地保育政策發展廉政研究」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3-06-01
    容:
    N5 我早期是嘉南農田水利會烏山頭水庫的一個小主管,我本身也是水利技師, 所以後來有跑到中興去進修水土保持研究所,所以大概民國82年我就參加水 土保持義工,
  • 5.
    題:
    法規: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修正條文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3-05-31
    容:
    第 六 條 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七款所稱公法人,指國家 及地方自治團體以外,依行政法人法、農田水利會 組織通則或其他法律、自治條例規定設立,為執行 公共事務或有行使公權力之權能,具權利義務主體 者。
  • 6.
    題:
    利衝法宣導資料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3-05-31
    容:
    (2)新增第2條第1項第7款「公法人(農田水利會)」會長、會務委 員、總幹事及第8款「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執行長、 秘書長等執行該等職務人員,均屬本法所訂之公職人員範疇。 破解農田水利會工程採購常見迷思 廉政署李易臻 1分鐘 看懂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法務部廉政署 編製 新法全面上路 促進陽光透明,
  • 7.
    題:
    利衝法施行細則說明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3-05-31
    容:
    •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七款所稱公法人,指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以外, 依行政法人法、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或其他法律、自治條例規定設立, 為執行公共事務或有行使公權力之權能,具權利義務主體者。
  • 8.
    題:
    水土保持法規彙編(105年9月版)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主管機關得視地方區域之需 要,核准設立農田水利會,秉承政府 推行農田灌溉事業。 前項農田水利會為公法人,其組 織通則另定之。 第十三條 政府興辦水利事業,受益人 直接負擔經費者,管理及 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會 同中央農田水利會主管機關訂定灌溉 事業管理辦法管理之。前項使用行為為採取土石時,以 政府機關、公有公用事業機構及農田 水利會於辦理災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 施重建,並屬災後須立即進行及於短指農民依農會法、漁 會法、農業合作社法、農田水利 會組織通則所組織之農會、漁 會、農業合作社及農田水利會。
  • 9.
    題:
    水土保持法規彙編(104年10月版)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社區範圍內各級政府管 有之公有土地及農會、漁會、農田水 利會、國營事業之土地,得配合農村 再生計畫,農村社區範圍內各級政府管有之公有土地及農會、漁會、農田水利會、國營事業之土地,得配合農村再生計畫,第十二條 主管機關得視地方區域之需要,核准設立農田水利會,秉承政府推行農田灌溉事業。 前項農田水利會為公法人,其組織通則另定之。 第十三條 政府興辦水利事業,受益人直接負擔經費者,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農田水利會主管機關訂定灌溉事業管理辦法管理之。
  • 10.
    題:
    水土保持法規彙編(102年12月版)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社區範圍內各級政府管 有之公有土地及農會、漁會、農田水 利會、國營事業之土地,得配合農村 再生計畫,主管機關得視地方區域之需 要,核准設立農田水利會,秉承政府 推行農田灌溉事業。 前項農田水利會為公法人,其組 織通則另定之。 第十三條 政府興辦水利事業,受益人 直接負擔經費者,管理及 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會 同中央農田水利會主管機關訂定灌溉 事業管理辦法管理之。指農民依農會法、漁 會法、農業合作社法、農田水利 會組織通則所組織之農會、漁 會、農業合作社及農田水利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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