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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5-06-12
- 內容:
- 詎料「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 (下稱作業要點)」修正自109年8月1日起,原則不再同意小 二甲申請使用地類別變更作太陽光電設施使用( 【相關法條】 一、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 二、「非都市土地使用制規則」及「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 規範」太陽光電設施專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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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教育資源
- 發布日期:
- 2025-03-27
- 內容:
- 內容簡介:(一) 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之法令說明。(二) 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之行政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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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5-02-27
- 內容:
- 應就綠能設施是否依原核定之經營計畫內容配置,會審農業主管機關。 另,為督促未按經營計畫內容使用之農業設管機關於同意施 工許可前,應通知直轄市、縣(市)農業主管機關會審綠能設施是否依原 核定之經營計畫內容配置。政府屢有發現申請 人施作後與原農業主管機關核 定之綠能設施配置圖不符,再向 農業主管機關申請變更之情 形,為落實「農業為本,綠能加 值」原則,確保綠能設置係以農 業經營需求作配置,原核准之農業用地作農 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 人應以農業主管機關核定之綠 能設施配置圖施作,能源主管機 關並應依農業主管機關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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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5-02-05
- 內容:
- 理由: 承辦人 科長 局(處)長 註一: 本表「農業」指休閒農業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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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94 農業主管機關受理申請許可案件及核發證明文件收費標準 ... 103 農業技術密集或資本密集類目 111 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 .........經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認定符合下 列各款情形之一,並取得農業主管機 關核發該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者, 得分別檢具由都市計畫及農業主管機 關所出具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 適用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 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 第十三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依 農業主管機關受理申請許可案件及核 發證明文件收費標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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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農村再生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環境 影響說明書、水土保持計畫書圖等編製及審議,有關農業 用地變更部分,並應徵得農業主管機關同意。 土重處彙送水保局 續辦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社區, 各地方政府應編製開發計畫書 圖、環境影響說明書及水土保持 計畫書圖等,有關農業用地變更 部分,應徵得農業主管機關同 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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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07-09
- 內容:
- 除供設置休閒農業設施 面積外,並應包含依農 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 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 點規定應留設之隔離綠 帶或設施, 除供設置休閒農業設施 面積外,並應包含依農 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 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 點規定應留設之隔離綠 帶或設施,理變更使用或核准使用之用地,除供設置休閒農業設施面積外,並應包含依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規定應留設之隔離綠帶或設施,除供設置休閒農業設施面積外,並應包含依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規定應留設之隔離綠帶或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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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標題:
-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3
- 內容:
- 申請設置休閒農場應依農業主管機關受理申請許可案件及核發證明文件收費標準繳交相關費用。除供設置休閒農業設施面積外,並應包含依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規定應留設之隔離綠帶或設施, 除供設置休閒農業設施 面積外,並應包含依農 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 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 點規定應留設之隔離綠除供設置休閒農業設施 面積外,並應包含依農 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 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 點規定應留設之隔離綠除供設置休閒農業設施面積外,並應包含依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規定應留設之隔離綠帶或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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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2
- 內容:
- 第2條 農業主管機關依本條例之規定,受理審查各項申請許可案件及核發證明文件,第3條 依本條例應收取費用之範圍如下:一、農業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八條之一規定,核發農業設施之容許使用證明文件者。二、農業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十條規定,審查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者。三、農業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許可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承受耕地證明者。四、農業主管機關為執行本條例第三十八條之一或第三十九條規定,分別核發本條例第三十八條之一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或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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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2
- 內容:
- 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屬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徵得農業主管機關同意:(一) 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非都市土地特定農(七) 經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核准或輔導之產、製、儲、銷等農業相關設施之所需用地。(五) 農業主管機關核准或輔導之產、製、儲、銷及休閒等農業相關設施之所需用地。直轄市或縣(市) 農業主管機關得依轄區農業用地特性增列具隔離效果之隔離設施項目,報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