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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已依本規則中華民國八十 二年十一月七日修正發布生效前第十 四條規定,向工業主管機關或窯業主 管機關申請同意變更作非工業或非窯 業用地使用,或向直轄市或縣(市) 政府申請變更編定為甲種建築用地而 其處理程序尚未終結之案件, 前項經工業主管機關或窯業主管 機關同意變更作非工業或非窯業用地 使用者,應於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以前,向直轄市或縣(市) 政府提出申請變更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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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二年十一月七日修正發布生效前第十 四條規定,向工業主管機關或窯業主 管機關申請同意變更作非工業或非窯 業用地使用, 前項經工業主管機關或窯業主管 機關同意變更作非工業或非窯業用地 使用者,應於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以前,則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十一月七日修正發布生效前第十四條規定,向工業主管機關或窯業主管機關申請同意變更作非工業或非窯業用地使用,或向直轄市或縣 ( 前項經工業主管機關或窯業主管機關同意變更作非工業或非窯業用地使用者,應於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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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已依本規則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十一月七日修正發布生效前第十四條規定,向工業主管機關或窯業主管機關申請同意變更作非工業或非窯業用地使用,或向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申請變更編定為甲種建築用地而其處理程序尚未終結之案件, 前項經工業主管機關或窯業主管機關同意變更作非工業或非窯業用地使用者,應於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向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提出申請變更編定,逾期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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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日修正發布生效前第十 四條規定,向工業主管機關或窯業主 管機關申請同意變更作非工業或非窯 業用地使用, 前項經工業主管機關或窯業主管 機關同意變更作非工業或非窯業用地 使用者,應於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二月七日修正發布生效前第十 四條規定,向工業主管機關或窯業主 管機關申請同意變更作非工業或非窯 業用地使用, 前項經工業主管機關或窯業主管 機關同意變更作非工業或非窯業用地 使用者,應於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二十一月七日修正發布生效前第十四條規定,向工業主管機關或窯業主管機關申請同意變更作非工業或非窯業用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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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已依本規則中華民國八十 二年十一月七日修正發布生效前第十 四條規定,向工業主管機關或窯業主 管機關申請同意變更作非工業或非窯 業用地使用,或向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申請變更編定為甲種建築用地而 其處理程序尚未終結之案件, 前項經工業主管機關或窯業主管 機關同意變更作非工業或非窯業用地 使用者,應於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以前,向直轄市或縣 (市) 政 府提出申請變更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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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已依本規則中華民國八十 二年十一月七日修正發布生效前第十 四條規定,向工業主管機關或窯業主 管機關申請同意變更作非工業或非窯 業用地使用,或向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申請變更編定為甲種建築用地而 其處理程序尚未終結之案件, 前項經工業主管機關或窯業主管 機關同意變更作非工業或非窯業用地 使用者,應於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以前,向直轄市或縣 (市) 政 府提出申請變更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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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已依本規則中華民 國八十二年十一月七日修正發布生 效前第十四條規定,向工業主管機 關或窯業主管機關申請同意變更作 非工業或非窯業用地使用,或向直 轄市或縣 (市) 政府申請變更編定為 甲種建築用地而其處理程序尚未終 結之案件, 前項經工業主管機關或窯業主 管機關同意變更作非工業或非窯業 用地使用者,應於中華民國八十三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向直轄市 或縣 (市) 政府提出申請變更編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