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共有18筆搜尋結果,共花費0.089秒
-
1.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5-03-11
- 內容:
- 如有繼承或贈與之情形時,可查詢被 繼承人或受贈 人之財產總歸戶清單,即有「房屋課稅現值」資料。誤認繼承不動產毋庸申報,實不動產在辦理繼承登記前,仍為全體繼承人之「公同共有」,亦應申報,若已繼承取得之土地,而尚未 辦理繼承登記及分割登記,誤認繼承不動產毋庸申報,實不動產在辦理繼承登記前,仍為全體繼承人之「公同共有」,亦應申報,若已繼承取得之房屋,而尚未辦理繼承登 記及分割登記,毋庸申報,惟宜於「備註」欄註明;(3)繼承人,因繼承不以登記為要件,為當然繼承,若有因繼承取得之違建者,
-
2.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 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 承受者,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之價 值,贈與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 條所定繼承人者,其土地及地上農作 物之價值,免徵贈與稅,並自受贈之 年起, 第一項繼承人有數人,協議由一 人繼承土地而需以現金補償其他繼承 人者,由主管機關協助辦理二十年土 地貸款。以下 列原因,於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 九年一月二十八日修正生效後, 取得被繼承人或贈與人於上開日 期前所有之農業用地,申請興建 農舍者,不在此限: (一) 繼承。
-
3.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如有繼承或贈與之情形時,可查詢被 繼承人或受贈人之財產 總歸戶清單,即有「房屋課稅現值」資料。誤認繼承不動產毋庸申報,實不動產在辦理繼承登記前,仍為全體繼承人之「公同共有」,亦應申報,若已繼承取得之土地,而尚未 辦理繼承登記及分割登記,誤認繼承不動產毋庸申報,實不動產在辦理繼承登記前,仍為全體繼承人之「公同共有」,亦應申報,若已繼承取得之房屋,而尚未辦理繼承登 記及分割登記,毋庸申報,惟宜於「備註」欄註明;(3)繼承人,因繼承不以登記為要件,為當然繼承,若有因繼承取得之違建者,
-
4.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這對農民 是很大的風險,如果原來的地主已經不在了,繼承人因不再耕 作,就會造成政策執行的困擾。而在這個中途已經有 陸陸續續有很多案例就是它可能原來的地主已經不在了,然 後繼承人因為不懂,就卡在那邊,那你公部門依法律規定又 要把獎勵金拿回來,個中途已經有陸陸 續續有很多案例就是它可能原來的地主已經不在了,然後繼承人因為不懂, 就卡在那邊,那你公部門依法律規定又要把獎勵金拿回來,不曉得這一段的話,我們的公 部門、我們的做法就是以繼承人分土地,你就是要去造林,但是通常他的子 女其實沒有從農的話,
-
5.
- 標題:
-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3
- 內容:
- 於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修正生效後,取得被繼承人或贈與人於上開日期前所有之農業用地,申請興建農舍者,不在此限:(一)(二) 為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遺產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因被繼承人之贈與。四、興建之農舍,應依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設置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
-
6.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10-11
- 內容:
- 遭他公司合 併或其他原因致法人格消滅者,其繼承人或繼受人應於乙方死亡 或法人格消滅後一個月內以書面向甲本契約自乙方死亡或法人格消滅之日起,由繼 承人或繼受人承受原緩衝綠帶契約,繼承人或繼受人除了有第九 條之情形外,不得逕行要求終止原契約。乙方死亡、遭他公司合併或其他原因致法人格消滅者,其繼承 人或繼受人應於乙方死亡或法人格消滅後一個月內以書面向甲方申請另訂新 約或終止契約。本契約自乙方死亡或法人格消滅之日起,由 繼承人或繼受人承受原水砂溢淹區契約,繼承人或繼受人除了有第十一條之 情形外,
-
7.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0-11
- 內容:
- 遭他公司合 併或其他原因致法人格消滅者,其繼承人或繼受人應於乙方死亡 或法人格消滅後一個月內以書面向甲本契約自乙方死亡或法人格消滅之日起,由繼 承人或繼受人承受原緩衝綠帶契約,繼承人或繼受人除了有第九 條之情形外,不得逕行要求終止原契約。乙方死亡、遭他公司合併或其他原因致法人格消滅者,其繼承 人或繼受人應於乙方死亡或法人格消滅後一個月內以書面向甲方申請另訂新 約或終止契約。本契約自乙方死亡或法人格消滅之日起,由 繼承人或繼受人承受原水砂溢淹區契約,繼承人或繼受人除了有第十一條之 情形外,
-
8.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1-23
- 內容:
- 十六 條 不動產權利登記名義人因重大災害死亡,其繼承人辦理不動產權利繼承登記時,得免檢附遺產稅繳(免) 新增不動產權利登記名義人因重大天然災害死亡,簡化其繼承人辦 理不動產權利繼承登記之程序。 第十六條 不動產權利登記 名義人因重大災害死亡,其 繼承人辦理不動產權利繼 承登記時,得免檢附遺產稅 繳(免)納證明書。 二、 不動產權利登記名義人 因重大災害死亡,為簡化 其繼承人辦理不動產權 利繼承登記之相關程序, 爰參考「風災震災火災爆 炸火山災害受災地區民 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 程序辦法」
-
9.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贈與稅及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應由 繼承人、贈與人或受贈人檢附主管機 關核發其土地使用現狀未違反本法規直接或間接產生 之浮覆地,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 人,得於公告劃出河川區域後,向地政 機關申請回復所有權。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 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 承受者,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之價 值,贈與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 條所定繼承人者,其土地及地上農作 物之價值,免徵贈與稅,並自受贈之 年起, 第一項繼承人有數人,協議由一 人繼承土地而需以現金補償其他繼承 農業發展條例 451 人者,
-
10.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九年一月二十八日修正生效後, 取得被繼承人或贈與人於上開日 期前所有之農業用地, 為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所定遺產繼承人於繼承開始 前因被繼承人之贈與。 四、興建之農舍,應依建築技術規則 之規定,設置建築物污水處理設 施。於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修正生效後,取得被繼承人或贈與人於上開日期前所有之農業用地,申請興建農舍者,不在此限: (一) 繼承。 (二) 為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遺產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因被繼承人之贈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