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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114.3.1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方式說明✩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5-03-11
    容:
    如有繼承或贈與之情形時,可查詢被 繼承人或受贈 人之財產總歸戶清單,即有「房屋課稅現值」資料。
  • 2.
    題: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2年】
    資料來源:
    手冊及圖書
    發布日期:
    2024-10-24
    容:
    但於離島地區,以下 列原因,於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 九年一月二十八日修正生效後, 取得被繼承人或贈與人於上開日 期前所有之農業用地,申請興建 農舍者,不在此限: (一) 繼承。 (二) 為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所定遺產繼承人於繼承開始 前因被繼承人之贈與。
  • 3.
    題:
    新版財產申報系統操作手冊及參考資料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4-10-22
    容:
    如有繼承或贈與之情形時,可查詢被 繼承人或受贈人之財產 總歸戶清單,即有「房屋課稅現值」資料。
  • 4.
    題: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3-11-03
    容:
    但於離島地區,以下列原因,於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修正生效後,取得被繼承人或贈與人於上開日期前所有之農業用地,申請興建農舍者,不在此限:(一) 繼承。(二) 為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遺產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因被繼承人之贈與。
  • 5.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5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於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 九年一月二十八日修正生效後, 取得被繼承人或贈與人於上開日 期前所有之農業用地,申請興建 農舍者,為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所定遺產繼承人於繼承開始 前因被繼承人之贈與。以下列原因,於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修正生效後,取得被繼承人或贈與人於上開日期前所有之農業用地,申請興建農舍者,不在此限: (一) 繼承。 為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遺產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因被繼承人之贈與。
  • 6.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4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於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 九年一月二十八日修正生效後, 取得被繼承人或贈與人於上開日 期前所有之農業用地,申請興建 農舍者,為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所定遺產繼承人於繼承開始 前因被繼承人之贈與。以下列原因,於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修正生效後,取得被繼承人或贈與人於上開日期前所有之農業用地,申請興建農舍者,不在此限: (一) 為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遺產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因被繼承人之贈與。
  • 7.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2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修正生 效後,取得被繼承人或贈與人於 上開日期前所有之農業用地,為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所定遺產繼承人於繼承開始 前因被繼承人之贈與。於本條例中華民國 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修正生 效後,取得被繼承人或贈與人於 上開日期前所有之農業用地,申 請興建農舍者,為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所定遺產繼承人於繼承開始 前因被繼承人之贈與。於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修正生效後,取得被繼承人或贈與人於上開日期前所有之農業用地,申請興建農舍者,不在此限: (一)
  • 8.
    題:
    農村再生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3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用地,其農舍用地面積 中華民國八十九 ,取得被繼承人 者,不在此限: 四、興建之農舍,應依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設 置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二)為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遺產 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因被繼承人之贈 與。 (二)為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遺產 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因被繼承人之贈 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