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3.1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方式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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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法務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擴大授權服務,自基準日「114年3月16日」批次起暫停提供財產資料予申報人,嗣後敬請臺端自行查調相關財產資料後據實申報,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農業部政風處114年3月6日農政處字第1140207810號函轉法務部廉政署114年2月27日廉財字第11405000680號函、監察院114年2月25日院台申壹字第1141830436號函辦理。
二、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授權服務原採網路介接機制,每年度申報人可授權法務部向相關機構調取就(到)職及定期申報財產資料,共計8批次供申報使用。惟因監察院本(114)年度業務預算遭刪減96%,據該院前揭函載明,致法務部與監察院共用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查核平台」因經費不足,自114年3月16日批次起暫停提供授權介接服務,合先敘明。
三、故自旨揭基準日起,本室配合暫停該項授權介接服務,各項財產申報作業均請臺端自行向稅務、地政機關及各金融機構、保險公司逐筆查調後據實申報,倘造成不便,尚祈見諒;另臺端仍可透過「全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系統」線上辦理,或下載前次授權查調後申報之資料作為參考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