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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情形之一者劃定 範圍,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之 公、私有土地: (一) 標高在一百公尺以上者。 第四條 公、私有土地之經營或使用, 依本法應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 者,該土地之經營人、 前項保護帶內之私有土地得辦理 徵收,公有土地得辦理撥用,其已放 租之土地應終止租約收回。 第一項之私有土地所有人或地上 物所有人所受之損失得請求補償金。 補償金估算,應依公平合理價格為之。就合於左列情形之一者劃定範 圍,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之公、私有 土地: 一、標高在一百公尺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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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而其平均坡度在百分之五以上者」 情形之一者劃定範圍,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之公、私有土地。不知道/拒答 說明文: 現行水土保持法規定,水庫集水區應全部劃為「特定水土保持區」,並且禁止任何的開 發利用(包括在公、私有土地上禁止建築道路、橋樑、學校、醫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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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1% 針對非私有土地要放寬規定 1 0.1% 應於各村里辦理相關座談會 1 0. 根據辦理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作業處理原則第四條農村再生相關 公共設施坐落於私有土地者,執行機關應於發包前取得土地使用同意書。 根據辦理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作業處理原則第四條農村再生相關 公共設施坐落於私有土地者,執行機關應於發包前取得土地使用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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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行政區域或保育、利用之需要,就合於下列情 形之一者劃定範圍,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之公、私有土地。及經 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自然形勢、行政區域或保育、利用之需要,就合於下列情形 之一者劃定範圍,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之公、私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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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或標高未滿一百公尺,而其平均坡度在 百分之五以上,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之公、私有土地。行政區域或保育、利用之 需要,就合於標高在一百公尺以上,或標高未滿一百公尺,而其 平均坡度在百分之五以上,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之公、私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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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標題:
- 休閒農業區劃定審查作業要點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0-30
- 內容:
- 權利人類別僅須記載屬國有、省市有、縣市有或鄉鎮市有等四種,並於備註欄內敘明管理人、機關或單位,私有土地者請留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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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10-04
- 內容:
- 二、本要點所稱山坡地範圍劃定,指本部依水土保持法第三條第三款及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條規定,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之公、私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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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9-22
- 內容:
- 十四、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坐落於私有土地上,該筆土地為土 地所有權人無償提供,且雙方約定之土地使用同意期限 即將屆至者, 十四、 農村再生相關公共 設施坐落於私有土 地上,該筆土地為 土地所有權人無償 提供,且雙方約定 之土地使用同意期 限即將屆至者,得 依下列方式處理: ( 該設施經報廢 後,不再以財 十四、 農村再生相關公共 設施坐落於私有土 地上,該筆土地為 土地所有權人無償 提供,且雙方約定 之土地使用同意期 限即將屆至者,得 依下列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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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資料來源:
- 新聞稿
- 發布日期:
- 2022-11-17
- 內容: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臺北分局投入3期改善工程,辦理規劃設計並結合社區民眾、NGO團體及相關公部門參與,並且園區大部分為私有土地為地主無償提供(私有地約佔55%,公有地約佔45%),藉由公私協力解決當地淹水及缺水問題、整併生態景觀與防災規劃、導入水土保持教育與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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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資料來源:
- 新聞稿
- 發布日期:
- 2022-11-17
- 內容: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臺北分局投入3期改善工程,辦理規劃設計並結合社區民眾、NGO團體及相關公部門參與,並且園區大部分為私有土地為地主無償提供(私有地約佔55%,公有地約佔45%),藉由公私協力解決當地淹水及缺水問題、整併生態景觀與防災規劃、導入水土保持教育與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