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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5-05-07
- 內容:
- 第一百六十七條 開挖邊坡之坡頂或填方邊坡之底部至毗鄰界址,應留緩衝帶,不得整平,應植生覆蓋及加強綠化。 毗鄰界址之緩衝帶經整平後更安全者,得予整平。但整平後仍應植生覆蓋及加強綠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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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5-04-28
- 內容:
- 相關圖冊:山坡地範圍界址圖(1/25000經建版地形圖為底圖,並以段為單元)。 (四) 相關圖冊:山坡地範圍界址圖(1/25000經建版地形圖為底 圖,並以段為單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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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5-02-10
- 內容:
- 開挖邊坡之坡 頂或填方邊坡之底部至毗鄰 界址,應留緩衝帶,不得整平, 應植生覆蓋及加強綠化。 毗鄰界址之緩衝帶如經 整平後而更安全者,得予整 平。但整平後仍應植生覆蓋及 加強綠化。第一百六十七條 開挖邊坡之坡 頂或填方邊坡之底部至毗鄰 界址,應留緩衝帶,不得整平, 並加強植生覆蓋。 毗鄰界址之緩衝帶如經 整平後而更安全者,得予整 平,惟整平後仍應加強植生覆 蓋。 二、第二項毗鄰界址之緩衝帶整 平後,比照第一項修正仍應 植生覆蓋及加強綠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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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5-01-03
- 內容:
- (3)土地界址有糾紛時,應由申請人自行解決。 2.土地所有權人應檢附申請書(有前款第一目之三規定,土地界址有尚未解決之糾紛。 5.前款第二目申請更正查定文件不齊全,經以書面通知限期補正, (3)土地界址 有糾紛時, 應由申請 人自行解 決。 2.土地所有權人 應檢附申請書 ( (3)土地界址 有糾紛時, 應由申請 人自行解 決。 2.土地所有權人 應檢附申請書 (有前款第一目 之三規定,土 地界址有尚未 解決之糾紛。 5.前款第二目申 請更正查定文 件不齊全,經 以書面通知限 期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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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應通知申請人到場指界及 說明,如界址無法確定,應告知申請 人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 十四 協助本辦法第十條第三項界址鑑界之認定工作。 (文字敘述) 環境 保護 十五 農業用地未有遭受污染而不適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生產使用比率達百分之八十 以上,其界址明確者。但依產業 特性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 開挖邊坡之坡頂或填方邊坡之底 部至毗鄰界址,應留緩衝帶,不得整 平,並加強植生覆蓋。 毗鄰界址之緩衝帶如經整平後而 更安全者,得予整平,惟整平後仍應加 強植生覆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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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11-22
- 內容:
- 採現場查定者,土地界址有糾紛時,應由申請人自行解 決,並應踐行下列規定: (1)農村水保署應函知申請人於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有前款第三目規定,土地界址有尚未解決之糾紛。 4.前款第二目、第三目申請查定文件不齊全, (3)土地界址有糾紛時,應由申請人自行解決。 2.土地所有權人應檢附申請書(格式八)、國民身分證影本 及近十年內無違規紀錄之證明文件各一份;有前款第一目之三規定,土地界址有尚未解決之糾紛。 5.前款第二目申請更正查定文件不齊全,經以書面通知限 期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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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2
- 內容:
- 其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與興建之種類、面積、高度及申請程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面積達二十五公頃以上,且現況農業生產使用比率達百分之八十以上,其界址明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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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2
- 內容:
- 政府辦理第一項勘查時,應通知申請人到場指界及說明,如界址無法確定,應告知申請人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 十四 協助本辦法第十條第三項界址鑑界之認定工作。 (文字敘述) 環境 保護 十五 農業用地未有遭受污染而不適作農業使用之情事。(註四) 地政 十 界址無法確認時,協助辦理鑑界。 (文字敘述) 環境 保護 十一 土地遭受污染不適作農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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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10-11
- 內容:
- 使用期間乙方土地如界址發生糾紛時,應依 照地政機關鑑界結果辦理,在鑑界前, 第 十七 條 特約條款 (一)甲方因乙方土地界址不明,或發生界址糾紛而需鑑界時,得洽乙 方協助並自行向地政機關繳費申辦,費用由甲方自行負擔。使用期間乙方土地如界址發生糾紛時,應依照地政機關鑑界結果辦理, 在鑑界前,仍以本契約第一條為準。 第 十九 條 特約條款 (一)甲方因乙方土地界址不明,或發生界址糾紛而需鑑界時,得洽乙方協助並自行 向地政機關繳費申辦,費用由甲方自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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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0-11
- 內容:
- 使用期間乙方土地如界址發生糾紛時,應依 照地政機關鑑界結果辦理,在鑑界前, 第 十七 條 特約條款 (一)甲方因乙方土地界址不明,或發生界址糾紛而需鑑界時,得洽乙 方協助並自行向地政機關繳費申辦,費用由甲方自行負擔。使用期間乙方土地如界址發生糾紛時,應依照地政機關鑑界結果辦理, 在鑑界前,仍以本契約第一條為準。 第 十九 條 特約條款 (一)甲方因乙方土地界址不明,或發生界址糾紛而需鑑界時,得洽乙方協助並自行 向地政機關繳費申辦,費用由甲方自行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