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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修正「農業部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工作要點」第六點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5-01-03
    容:
    (3)土地界址有糾紛時,應由申請人自行解決。 2.土地所有權人應檢附申請書(有前款第一目之三規定,土地界址有尚未解決之糾紛。 5.前款第二目申請更正查定文件不齊全,經以書面通知限期補正, (3)土地界址 有糾紛時, 應由申請 人自行解 決。 2.土地所有權人 應檢附申請書 ( (3)土地界址 有糾紛時, 應由申請 人自行解 決。 2.土地所有權人 應檢附申請書 (有前款第一目 之三規定,土 地界址有尚未 解決之糾紛。 5.前款第二目申 請更正查定文 件不齊全,經 以書面通知限 期補正,
  • 2.
    題: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2年】
    資料來源:
    手冊及圖書
    發布日期:
    2024-10-24
    容:
    採現場查定者,土地界址有 糾紛時,應由申請人自行解 決,並應踐行下列規定: 有前款第三目規定,土地界 址有尚未解決之糾紛。 4. 前款第二目、第三目申請查 定文件不齊全, (3)土地界址有糾紛時,應由 申請人自行解決。 2. 土地所有權人應檢附申請書 (格式八) 有前款第一目之三規定,土 地界址有尚未解決之糾紛。 5. 前款第二目申請更正查定文 件不齊全,經以書面通知限 期補正, 第八條 因災害發生地層移動,致土地 界址與地籍圖經界線有偏移時,直轄 市、縣(市)地政機關應參酌地籍圖、
  • 3.
    題:
    修正「農業部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工作要點」第三點、第四點、第六點及第五點格式六,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生效。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3-11-22
    容:
    採現場查定者,土地界址有糾紛時,應由申請人自行解 決,並應踐行下列規定: (1)農村水保署應函知申請人於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有前款第三目規定,土地界址有尚未解決之糾紛。 4.前款第二目、第三目申請查定文件不齊全, (3)土地界址有糾紛時,應由申請人自行解決。 2.土地所有權人應檢附申請書(格式八)、國民身分證影本 及近十年內無違規紀錄之證明文件各一份;有前款第一目之三規定,土地界址有尚未解決之糾紛。 5.前款第二目申請更正查定文件不齊全,經以書面通知限 期補正,
  • 4.
    題:
    訂定「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推動韌性坡地補助試辦 方案」,並自中華民國112年10月15日生效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3-10-11
    容:
    第 十七 條 特約條款 (一)甲方因乙方土地界址不明,或發生界址糾紛而需鑑界時,得洽乙 方協助並自行向地政機關繳費申辦,費用由甲方自行負擔。 第 十九 條 特約條款 (一)甲方因乙方土地界址不明,或發生界址糾紛而需鑑界時,得洽乙方協助並自行 向地政機關繳費申辦,費用由甲方自行負擔。 第 十九 條 特約條款 (一)甲方因乙方土地界址不明,或發生界址糾紛而需鑑界時,得洽乙方協助並自行 向地政機關繳費申辦,費用由甲方自行負擔。
  • 5.
    題: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推動韌性坡地補助試辦方案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3-10-11
    容:
    第 十七 條 特約條款 (一)甲方因乙方土地界址不明,或發生界址糾紛而需鑑界時,得洽乙 方協助並自行向地政機關繳費申辦,費用由甲方自行負擔。 第 十九 條 特約條款 (一)甲方因乙方土地界址不明,或發生界址糾紛而需鑑界時,得洽乙方協助並自行 向地政機關繳費申辦,費用由甲方自行負擔。 第 十九 條 特約條款 (一)甲方因乙方土地界址不明,或發生界址糾紛而需鑑界時,得洽乙方協助並自行 向地政機關繳費申辦,費用由甲方自行負擔。
  • 6.
    題:
    修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工作要點」,名稱並修正為「農業部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工作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3-10-02
    容:
    採現場查定者,土地界址有糾紛時,應由申請人自行解 決,並應踐行下列規定:有前款第三目規定,土地界址有尚未解決之糾紛。 4.前款第二目、第三目申請查定文件不齊全,經以書面通 知限期補正, (3)土地界址有糾紛時,應由申請人自行解決。 2.土地所有權人應檢附申請書(格式八)有前款第一目之三規定,土地界址有尚未解決之糾紛。 5.前款第二目申請更正查定文件不齊全,經以書面通知限 期補正,採現場查定者,土 地界址有糾紛時, 應由申請人自行解 決,並應踐行下列 規定: (1)分署應函知申 請人於通知送
  • 7.
    題:
    修正「土石流災害森林火災寒害災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名稱並修正為「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森林火災寒害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附修正「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森林火災寒害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1-23
    容:
    第 八 條 因災害發生地層移動,致土地界址與地籍圖經界線有偏移時,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應參酌地籍圖、 考量大規模崩塌災害有可能導致地層移動,致土地界址與地籍圖經 界線偏移,新增相關狀況處置條文。 第八條 因災害發生地層移 動,致土地界址與地籍圖經 界線有偏移時,直轄市、縣 (市)地政機關應參酌地籍 圖、原登記面積及實地現況 辦理測量, 二、考量大規模崩塌災害有 可能導致地層移動,致土 地界址與地籍圖經界線 偏移,爰參考「風災震災 火災爆炸火山災害受災 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 化行政程序辦法」
  • 8.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5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土地界址有糾紛時,應由申 請人自行解決,如未解決則 暫不予查定。俟糾紛解決 後,重新申請辦理查定。土地界址有糾紛時,應由申請人自行解決,如未解決則暫不予查定。俟糾紛解決後,重新申請辦理查定。
  • 9.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4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土地界址有糾紛時,應由申 請人自行解決,如未解決則 暫不予查定。俟糾紛解決 後,重新申請辦理查定。土地界址有糾紛時,應由申請人自行解決,如未解決則暫不予查定。俟糾紛解決後,重新申請辦理查定。
  • 10.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2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土地界址有糾紛時,應由申 請人自行解決,如未解決則 暫不予查定。俟糾紛解決 後,重新申請辦理查定。 土地界址有糾紛時,應由申 請人自行解決,如未解決則 暫不予查定。俟糾紛解決 後,重新申請辦理查定。 土地界址有糾紛時,應由申請人自行解決,如未解決則暫不予查定。俟糾紛解決後,重新申請辦理查定。土地界址有糾紛時,應由申請人自行解決,如未解決則暫不予查定。俟糾紛解決後,重新申請辦理查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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