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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農村再生條例
- 發布日期:
- 2024-10-25
- 內容:
- (三)具有歷史文化價值建築物或能與鄰近環境景觀融合之特色建築物及其空間之維護或修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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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關得對具有歷史文化價值建築物或能 與鄰近環境景觀融合之特色建築物及 其空間,補助其維護或修繕經費。本條例第二十五條所定具有歷 史文化價值建築物或能與鄰近環境景 觀融合之特色建築物及其空間,指經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具有下 列特色之一者: 九、有助於歷史或特色建築物、農村 文物、文化資產及產業文化調查、 保存。 第八條 農村文化區之劃定,以維護農 村歷史文化及延續特色建築物為原 則,且不得有礙農村生活型態、文物 及景觀之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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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農村再生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3)補助具有歷史文化價值建築物或能與鄰近環境景觀融合之特色建 築物及其空間之維護或修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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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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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2011)整理指出農村再生條例之內容分為四章三十八條,其中的第三 章「農村文化及特色」:其主要規範乃是針對農村社區具有歷史或特色建築物之維護 與修繕的補助以及對農村當地農業特色、景觀生態等資源,推動休閒農業及農村旅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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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訂定農村訂定農村社區公約社區公約 強調農村強調農村產業文化產業文化 特色建築物特色建築物維護維護 農村文物調查農村文物調查保存保存 強化鄉土教育強化鄉土教育農村文化及特色」:其主要規範乃是針對農村社區具有歷史或 特色建築物之維護與修繕的補助以及農村當地農業特色、景觀生態等資 源,推動休閒農業及農村旅遊。 中央主管機關督導與評定制度之建立§23-24 第三章 農村文化及特色 歷史或特色建築物及空間之維護與獎勵§25、31 農村活化再生之宣傳、推廣以及人才培育§27-30 第四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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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具有歷史文化價值建築物或 能與鄰近環境景觀融合之特色建 築物及其空間之維護或修繕。關得對具有歷史文化價值建築物或能 與鄰近環境景觀融合之特色建築物及 其空間,補助其維護或修繕經費。二十五條所定具有歷 史文化價值建築物或能與鄰近環境景 觀融合之特色建築物及其空間,指經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具有下 九、有助於歷史或特色建築物、農村 文物、文化資產及產業文化調 查、保存。第八條 農村文化區之劃定,以維護農 村歷史文化及延續特色建築物為原 則,且不得有礙農村生活型態、文物 及景觀之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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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具有歷史文化價值建築物或 能與鄰近環境景觀融合之特色建 築物及其空間之維護或修繕。關得對具有歷史文化價值建築物或能 與鄰近環境景觀融合之特色建築物及 其空間,補助其維護或修繕經費。二十五條所定具有歷 史文化價值建築物或能與鄰近環境景 觀融合之特色建築物及其空間,指經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具有下 九、有助於歷史或特色建築物、農村 文物、文化資產及產業文化調 查、保存。第八條 農村文化區之劃定,以維護農 村歷史文化及延續特色建築物為原 則,且不得有礙農村生活型態、文物 及景觀之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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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具有歷史文化價值建築物或 能與鄰近環境景觀融合之特色建 築物及其空間之維護或修繕。關得對具有歷史文化價值建築物或能 與鄰近環境景觀融合之特色建築物及 其空間,補助其維護或修繕經費。二十五條所定具有歷 史文化價值建築物或能與鄰近環境景 觀融合之特色建築物及其空間,指經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具有下 九、有助於歷史或特色建築物、農村 文物、文化資產及產業文化調 查、保存。第八條 農村文化區之劃定,以維護農 村歷史文化及延續特色建築物為原 則,且不得有礙農村生活型態、文物 及景觀之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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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具有歷史文化價值建築物或能與鄰近環境景 觀融合之特色建築物及其空間之維護或修繕。主管機關得對具有歷史文化價值建 築物或能與鄰近環境景觀融合之特色建築物及其空 間,補助其維護或修繕經費。二十五條所定具有歷史文化價值建築物或 能與鄰近環境景觀融合之特色建築物及其空間,指經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具有下列特色 九、有助於歷史或特色建築物、農村文物、文化資產 及產業文化調查、保存。八 條 農村文化區之劃定,以維護農村歷史文化及延續特色 建築物為原則,且不得有礙農村生活型態、文物及景 觀之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