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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檢索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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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2年】
    資料來源:
    手冊及圖書
    發布日期:
    2024-10-24
    容:
    農舍用 地面積、農舍建築面積、樓層數 及建築物高度、總樓地板面積、 建築物用途、建築期限、最 高樓地板面積、農舍建築面積、樓層 數、建築物高度及許可條件,應依都 市計畫法第八十五條授權訂定之施行 四、農特產品零售設施建築物高度不 得高於四‧五公尺,樓地板最大 興建面積為三百三十平方公尺,每場限設一處,且應為 一層樓建築物,其建築物高度皆 不得高於四.五公尺,樓地板最 大興建面積以一百平方公尺為 限。該 複合設施應為一層樓建築物, 其建築物高度不得高於四. 五公尺,樓地板最大興建面 積以一百六十平方公尺為
  • 2.
    題:
    修正「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4-07-09
    容:
    四、農特產品零售設施 建築物高度不得高 於四‧五公尺,樓 地板最大興建面積 為三百三十平方公每場限設一 處,且應為一層樓 建築物,其建築物 高度皆不得高於 四.五公尺,樓地 板最大興建面積以 一百平方公尺為該複合設施 應為一層樓建築 物,其建築物高 度不得高於四. 五公尺,樓地板 最大興建面積以 一百六十平方每場限設一處,且應為一層樓建築物;其建築物高 度皆不得高於四.五公尺,樓地板最大興建面積以 一百平方公尺該複合設施應為一層樓建築物;其建築物高度 不得高於四.五公尺,樓地板最大興建面積以一百 六十平方公尺為限。
  • 3.
    題: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3-11-03
    容:
    每場限設一處,且應為一層樓建築物;其建築物高度皆不得高於四.五公尺,樓地板最大興建面積以一百平方公尺為該複合設施應為一層樓建築物;其建築物高度不得高於四.五公尺,樓地板最大興建面積以一百六十平方公尺為限。每場限設一處,且應為一層樓建築物;其建築物高度皆不得高於四.五公尺,樓地板最大興建面積以一百平方公尺為限。該複合設施應為一層樓建築物;其建築物高度不得高於四.五公尺,樓地板最大興建面積以一百六十平方公尺為限。 二、建築物高度不得高於四‧五公尺,樓地板最大興建面積為三百三十平方公尺,
  • 4.
    題: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3-11-03
    容:
    申請地號、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面積、農舍用地面積、農舍建築面積、樓層數及建築物高度、總樓地板面積、建築物用途、建築期限、工程概算等。第10條 個別興建農舍之興建方式、最高樓地板面積、農舍建築面積、樓層數、建築物高度及許可條件,應依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五條授權訂定之施行細則與自治法規、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建築法、國家公園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5.
    題:
    農業用地作休閒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作業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3-11-02
    容:
    (三) 興建設施之基地地號、興建基地面積、建築物高度、樓層及樓地板面積。(四) 現有設施名稱、數量、基地地號、基地面積、建築物高度、樓層及樓地板面積。
  • 6.
    題:
    休閒農場內休閒農業設施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3-10-30
    容:
    (五) 建築物高度依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不得超過十‧五公尺。
  • 7.
    題:
    休閒農場專案輔導實施作業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3-10-30
    容:
    建築物高度大於十.五公尺。 輔導辦法#19‧2 建築物高度。 □ 建築物斜屋頂面積小於1/2建築面積或屋頂斜率小於一:四。
  • 8.
    題:
    修正「土石流災害森林火災寒害災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名稱並修正為「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森林火災寒害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附修正「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森林火災寒害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1-23
    容:
    依不超過原有使用執照許可之層棟戶數、各層面積、各層用途及建築物高度於原地建造,免請領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不受建築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三十條規定之限制。依不超過原有使 用執照許可之層棟戶數、各 層面積、各層用途及建築物 高度於原地建造,免請領建 造執照及雜項執照,不受建 築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三十 條規定之限制。依不超過原有 使用執照許可之層棟戶數、 各層面積、各層用途及建築 物高度於原地建造,免請領 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不受 建築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三 十條規定之限制。
  • 9.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5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基地內前後側院深度 及寬度、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建築 物高度與有關交通、景觀、防災及其 他管制事項。得按其原都市計畫及相關法規 規定之建蔽率、容積率、建築物高度 或總樓地板面積,於同一縣(市)產設施或林業設施之林 業經營設施 建築物樓層樓 建築物高度公尺 建築面積平方公尺 其他開挖 整地面積平方公尺合計平方使用執照許可之層棟戶數、各層面 積、各層用途及建築物高度於原地建 造,免請領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農舍用 地面積、農舍建築面積、樓層數 及建築物高度、總樓地板面積、 建築物用途、建築期限、
  • 10.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4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或林業設施之林 業經營設施 建築物樓層 樓 建築物高度 公尺 建築面積 平方公尺 其他開挖使用執照許可之層棟戶數、各層面 積、各層用途及建築物高度於原地建 造,免請領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農舍用 地面積、農舍建築面積、樓層數 及建築物高度、總樓地板面積、 建築物用途、建築期限、工程概 算等。最 高樓地板面積、農舍建築面積、樓層 數、建築物高度及許可條件,應依都 市計畫法第八十五條授權訂定之施行 細則與自治法規、之林業經營設施 建築物樓層 樓 建築物高度 公尺 建築面積 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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