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再生1,500億元(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建議2,000億)基金,如何用在刀口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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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村再生基金在運用上有下列特點:
(一)專款專用方式用於推動農村再生相關工作,並在條例中明定支出用途,不會淪為選舉綁樁之用途。
(二)每年視農村再生規劃情形及各項計畫推動之實際需要,依進程務實編列預算,非每年平均編列。
二、條例中明定用途如下:
(一)農村再生計畫之整體環境改善、公共設施建設、個別宅院整建、產業活化、文化保存與活用及生態保育。
(二)農村活化再生之政策方針、農村再生總體計畫、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或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擬訂與審核。
(三)具有歷史文化價值建築物或能與鄰近環境景觀融合之特色建築物及其空間之維護或修繕。
(四)具有保存價值之農村文物、文化資產及產業文化所需保存、推廣、應用及宣傳。
(五)農村調查及分析、農村基礎生產條件及個別農村生活機能之改善、規劃及建設。
(六)推動休閒農業及農村旅遊。
(七)農村社區之規劃、建設、領導、永續經營等人力培育及農村活化再生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