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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檢索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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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114年農村好藝計畫-申請須知
    資料來源:
    最新消息
    發布日期:
    2025-02-13
    容:
    2 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七款所稱之農民團體:指農民依農會法、漁會法、農業合作社法、農田水利會組 織通則所組織之農會、漁會、農業合作社及農田水利會。 3 個人:係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自然人。
  • 2.
    題:
    修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地震災害應變作業規定」,名稱並修正為「農業部地震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作業要點」(如附件)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5-02-05
    容:
    農田水利會: 農田水利處 4.農業金融機構 (全國農業金 庫、農漁會信 用部):農業金 融局5.
  • 3.
    題: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2年】
    資料來源:
    手冊及圖書
    發布日期:
    2024-10-24
    容:
    漁 會法、農業合作社法、農田水利 會組織通則所組織之農會、漁 會、農業合作社及農田水利會。 八、農業企業機構:指從事農業生產 或農業試驗研究之公司。第十九條 農村社區範圍內各級政府管 有之公有土地及農會、漁會、農田水 利會、國營事業之土地,得配合農村 再生計畫,實施空間活化再利用。第十二條 主管機關得視地方區域之需 要,核准設立農田水利會,秉承政府 推行農田灌溉事業。 前項農田水利會為公法人,其組織 通則另定之。 第十三條 政府興辦水利事業,受益人 直接負擔經費者,
  • 4.
    題:
    法規: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修正條文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4-10-22
    容:
    第 六 條 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七款所稱公法人,指國家 及地方自治團體以外,依行政法人法、農田水利會 組織通則或其他法律、自治條例規定設立,為執行 公共事務或有行使公權力之權能,具權利義務主體 者。
  • 5.
    題:
    利衝法宣導資料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4-10-22
    容:
    (2)新增第2條第1項第7款「公法人(農田水利會)」會長、會務委 員、總幹事及第8款「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執行長、 秘書長等執行該等職務人員,均屬本法所訂之公職人員範疇。 破解農田水利會工程採購常見迷思 廉政署李易臻 1分鐘 看懂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法務部廉政署 編製 新法全面上路 促進陽光透明,
  • 6.
    題:
    利衝法施行細則說明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4-10-22
    容:
    •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七款所稱公法人,指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以外, 依行政法人法、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或其他法律、自治條例規定設立, 為執行公共事務或有行使公權力之權能,具權利義務主體者。
  • 7.
    題:
    108年度「採購作業360度回饋策略 -廉政研究報告」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4-10-22
    容:
    B21 這都是我們廠商要去解決,如果像要做水溝要斷水,灌溉水尌要去找水利 會,看這灌溉區是誰在處理的,都要我主動去聯絡。
  • 8.
    題:
    105年度「農地及農舍管理政策推動廉政研究」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4-10-22
    容:
    第一種是屬 於農民健康保隩被保隩人,尌是一般人認知的農民;第二種為全民健康保隩第三類被 保隩人,即「農會及水利會會員,或年滿15歲以上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可取 得農保資格,申請上相對容易,身分的取得並不困難,而健保第三類被保隩人的資格, 亦可以藉由參加農會及水利會的會員尌可以投保,投保的過程中是否有完整的審查機 制來確認農民身分是為關鍵。
  • 9.
    題:
    103年度「看見臺灣-山坡地土地保育政策發展廉政研究」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4-10-22
    容:
    N5 我早期是嘉南農田水利會烏山頭水庫的一個小主管,我本身也是水利技師, 所以後來有跑到中興去進修水土保持研究所,所以大概民國82年我就參加水 土保持義工,
  • 10.
    題:
    「農村產業跨域計畫及農村區域亮點計畫研提及審核作業原則」修正為「農村區域亮點計畫研提原則」並修正全部規定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4-10-17
    容:
    五、原「公法人」係以農田 水利會為主,惟考量農 田水利會已改制為「農 業部農田水利署」,及 與該署之權責分工,爰 刪除「公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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