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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檢索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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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114.3.1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方式說明✩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5-03-11
    容:
    地上權:(1)該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土地」欄內申報土地;(2)地上權人則於「其他有相當價值之財產」欄內申報地上權。 □房屋及土地之交易價額無法區分者,申報人可自行認定各別價額,只要價額總和為交易價額即可,或於土地及房屋之取得價額欄均 填寫總價額,
  • 2.
    題: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2年】
    資料來源:
    手冊及圖書
    發布日期:
    2024-10-24
    容:
    第四條 以所有竹、木為目的,於他人 之土地有地上權、租賃權或其他使用 或收益權者,於本法適用上視為森林 所有人。
  • 3.
    題:
    新版財產申報系統操作手冊及參考資料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4-10-22
    容:
    地上權:(1)該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土地」欄內申報土地;(2)地上權人則於「其他有相當價值之財產」欄內申報地上權。 □房屋及土地之交易價額無法區分者,申報人可自行認定各別價額,只要價額總和為交易價額即可,或於土地及房屋之取得價額欄均 填寫總價額,
  • 4.
    題:
    100年度「山坡地超限利用廉政研究」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4-10-22
    容:
    那我們都很清楚,因為我們原住民保留地是比較特別的,只要你使用的地, 跟使用的實際狀況有差距的時候,可以撤銷,譬如說他申請土地地上權、使用 權,我們五年之後才可以取得所有權,但這只要你變更了都可以撤銷,所以沒 有人會去冒這個風險。
  • 5.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5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以所有竹、木為目的,於他人 之土地有地上權、租賃權或其他使用 或收益權者,於本法適用上視為森林輔導原住民開發並取得耕作權、 地上權或承租權。其耕作權、地上權 繼續經營滿五年者,無償取得土地所 有權,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如 有移轉,以原住民為限;其開發管理 辦法, 第四條 以所有竹、木為目的,於他人之土地有地上權、租賃權或其他使用或收益權者,於本法適用上視為森林所有人。山坡地範圍內山地保留地,輔導原住民開發並取得耕作權、地上權或承租權。
  • 6.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4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輔導原住民開發並取得耕作權、 地上權或承租權。其耕作權、地上權 繼續經營滿五年者,無償取得土地所 有權,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如 有移轉,以原住民為限;第三十七條 山坡地範圍內山地保留地,輔導原住民開發並取得耕作權、地上權或承租權。其耕作權、地上權繼續經營滿五年者,無償取得土地所有權,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如有移轉,以原住民為限;其開發管理辦法, 第四條 以所有竹、木為目的,於他人之土地有地上權、租賃權或其他使用或收益權者,於本法適用上視為森林所有人。
  • 7.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2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輔導原住民開發並取得耕作權、 地上權或承租權。其耕作權、地上權 繼續經營滿五年者,無償取得土地所 有權,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如 有移轉,以原住民為限; 第四條 以所有竹、木為目的,於他人 之土地有地上權、租賃權或其他使用 或收益權者,於本法適用上視為森林 所有人。山坡地範圍內山地保留 地,輔導原住民開發並取得耕作權、 地上權或承租權。其耕作權、地上權 繼續經營滿五年者,無償取得土地所 有權,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如 有移轉,以原住民為限;其開發管理 辦法,
  • 8.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7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第三十七條 山坡地範圍內山地保留 地,輔導原住民開發並取得耕作權、 地上權或承租權。其耕作權、地上權 繼續經營滿五年者,無償取得土地所 有權,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如 有移轉,以原住民為限;其開發管理 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第四條 以所有竹、木為目的,於他人 之土地有地上權、租賃權或其他使用 或收益權者,於本法適用上視為森林 所有人。
  • 9.
    題: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1976-04-29
    容:
    輔導原住民 開發並取得耕作權、地上 權或承租權。其耕作權、 地上權繼續經營滿五年 者,無償取得土地所有 權,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 途外,如有移轉,以原住 民為限;另增列輔 導原住民取得相關權利 之除外情形,並刪除設 定耕作權、地上權繼續 經營滿五年始取得土地 所有權之限制,後列為 第一項,劃 編為原住民保留地 者,及已設定耕作 權、地上權或農育權 之原住民保留地者, 排除劃入不得私有土 地範圍,第十 二條規定申請設定原 住民保留地耕作權或 地上權,繼續經營滿 五年取得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