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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檢索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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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2年】
    資料來源:
    手冊及圖書
    發布日期:
    2024-10-24
    容:
    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 及保育使用者。 (二)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 舍、農業用地實際作農作、森林、養 殖、畜牧、保育使用者;其依規 定辦理休耕、休養、停養或有不 可抗力等事由而未使用者,一 農業用地實際作農作、森林、養殖、畜牧、保育使 用者或依規定辦理休耕、休養、停養(應檢附相關證 明文件)稱供農業使用者,指依法供農作、畜 牧、森林或保育使用者。 第三條 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之分類 分級查定基準規定如下:條規定之供農業使用者(依法供農作、畜牧、森林 或保育使用者),請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十六條規定,
  • 2.
    題:
    修正「農業部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工作要點」第三點、第四點、第六點及第五點格式六,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生效。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3-11-22
    容:
    段 ________ 小段 地號,面積: 平方公尺,經確認屬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第二條規定之供農業使用者 ( 依法供農作、畜牧、森林或保育使用者 ) , 請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辦理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事宜。
  • 3.
    題: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3-11-02
    容:
    認定為作農業使用:一、農業用地實際作農作、森林、養殖、畜牧、保育使用者;其依規定辦理休耕、休養、停養或有不可抗力等事由而未使用者,亦得認定為作農業使用。 備註 農業 一 農業用地實際作農作、森林、養殖、畜牧、保育使用者或依規定辦理休耕、休養、停養(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或有不可抗力等事由。 二 土地實際作農作、森林、養殖、畜牧、保育使用者或有不可抗力等事由而未作農業使用。
  • 4.
    題:
    修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工作要點」,名稱並修正為「農業部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工作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3-10-02
    容:
    屬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第二條規定之供農業使用者 (依法供農作、畜牧、森林或保育使用者),請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十 六條規定,辦理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事宜。確認屬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第二條規定之供農業使用者 (依法供農作、畜牧、森林或保育使用者),請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十 六條規定,辦理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事宜。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第二條規定之供農業使用者(依法供農作、 畜牧、森林或保育使用者),請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十六條規定, 辦理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事宜。
  • 5.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5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一) 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 及保育使用者。 (二) 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 舍、畜禽舍、 一、農業用地實際作農作、森林、養 殖、畜牧、保育使用者;其依規 定辦理休耕、休養、停養或有不 可抗力等事由而未使用者,依法供下列使用之土地: (一) 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及保育使用者。 (二) 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認定為作農業使用: 一、農業用地實際作農作、森林、養殖、畜牧、保育使用者;其依規定辦理休耕、休養、停養或有不可抗力等事由而未使用者,
  • 6.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4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保護區範圍內,依法供下列使用之土地: (一) 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及保育使用者。 第四條 農業用地符合下列情形,且無第五條所定情形者,認定為作農業使用: 一、農業用地實際作農作、森林、養殖、畜牧、保育使用者;其依規定辦理休耕、休養、停養或有不可抗力等事由而未使用者,亦得認定為作農業使用。
  • 7.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2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農業用地實際作農作、森林、養 殖、畜牧、保育使用者;其依規 定辦理休耕、休養、停養或有不 可抗力等事由 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 及保育使用者。 (二) 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 舍、農業用地實際作農作、森林、養 殖、畜牧、保育使用者;其依規 定辦理休耕、休養、停養或有不 可抗力等事由而未使用者,一) 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 及保育使用者。 (二) 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 舍、畜禽舍、農業用地實際作農作、森林、養殖、畜牧、保育使用者;其依規定辦理休耕、休養、停養或有不可抗力等事由而未使用者,
  • 8.
    題:
    農村再生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3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認 定為作農業使用: 一、農業用地實際作農作、森林、養殖、畜牧、保育 使用者;其依規定辦理休耕、休養、停養或有不 可抗力等事由而未使用者,指非都市土地或都市土地農業 (一)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及保育使用者。 十、農業用地:指非都市土地或都市土地農業 (一)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及保育使用者
  • 9.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7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保護區範圍內,依 法供下列使用之土地: (一) 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 及保育使用者。 第四條 農業用地符合下列情形,且無 第五條所定情形者,認定為作農業使 用: 一、農業用地實際作農作、森林、養 殖、畜牧、保育使用者;其依規 定辦理休耕、休養、停養或有不 可抗力等事由而未使用者,亦得 認定為作農業使用。
  • 10.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9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第四條 農業用地符合下列情形,且無 第五條所定情形者,認定為作農業使 用: 一、農業用地實際作農作、森林、養 殖、畜牧、保育使用者;其依規 定辦理休耕、休養、停養或有不 可抗力等事由而未使用者,亦得 認定為作農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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