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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3-01
- 內容:
- 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六份,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轉本局或分局審查。後續審查之書件份數,由本局代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復水土保持義務人及副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二)屬分局審查者,由分局函復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水土保持義務人。 (三)水土保持計畫(包括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定章(樣式如附件)及騎縫章八份;其中,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三份、水土保持義務人、承辦技師、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各一份,水土保持申請書件之機密文書等級及保密期限,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 (二)外聘審查委員徵詢:外聘審查委員聘任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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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2-24
- 內容:
- 重大公共 工程或依其產業特性,經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 定具必要性及特殊性,得 不受挖方總量上限之限 制。重大公共 工程或其依其科技特性 需求,爰修正由中央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就其開發 利用之特殊性及必要性 予以認定者,不受挖方總 量上限之限制。重大公共工程或 依其產業特性,經中央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具必 要性及特殊性,得不受分 期施工及每期不超過二十 公頃之限制。工程或其依其科技特性 需求,爰修正第一項,由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就其開發利用之特殊性 及必要性予以認定者,不 受分期施工及每期不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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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1-13
- 內容:
- (2)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配合辦理情形。 (3)教育宣導作為。 (4)水土保持計畫(含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監督管理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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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2-05
- 內容:
- 前條基本資料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洽請下列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或更新: 一、氣象:交通部。 第三條 前條基本資料由行政院 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洽請下列各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提供或更新: 一、氣象:交通部。 第三條 前條基本資料由行政院 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洽請下列各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提供或更新: 一、氣象: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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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2-01
- 內容:
- 國家公園管理處許可後 搶通或施作,免經國家 公園法第十四條第二項 規定之提報內政部核准 及經內政部會同各該事 業主管機關審議通過程 序,並免依同法施行細 則第十條規定,檢附有 關興建或使用計畫並詳 述理由及預先評估環境 影響。得經該 國家公園管理處許可後 搶通或施作,免經國家 公園法第十四條第二項 規定之提報內政部核准 及經內政部會同各該事 業主管機關審議通過程 序,並免依同法施行細 則第十條規定,檢附有 關興建或使用計畫並詳 述理由及預先評估環境 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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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12
- 內容:
- 處許可後搶通或施作,免經 國家公園法第十四條第二 項規定之提報內政部核准 及經內政部會同各該事業 主管機關審議通過程序,並 免依同法施行細則第十條 規定,檢附有關興建或使用 計畫並詳述理由及預先評 估環境影響。 處許可後搶通或施作,免經 國家公園法第十四條第二 項規定之提報內政部核准 及經內政部會同各該事業 主管機關審議通過程序,並 免依同法施行細則第十條 規定,檢附有關興建或使用 計畫並詳述理由及預先評 估環境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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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2)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配合辦理情形。 (3)教育宣導作為。 10分 計畫用水量者,開發單位於興辦或變 更前,應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用 水計畫或修正用水計畫,並由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轉送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用水計畫核定後,開發單位應依 用水計畫內容辦理,並定期向中央主 管機關申報用水情形;零五年五月六 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除農業用水 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開發 行為實際用水量達一定規模,興辦水利事業涉及其他目 318 水利法 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水利主管 機關會商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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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 指定有關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營 事業機構或公法人監督管理之。前項水土保持計畫未經主管機關 核定前,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得逕 行核發開發或利用之許可。畫擬定機關審議者,應先擬具水土保 持規劃書,申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送 該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同級之主管機關 審核。十三條規定按次分別處罰外,由主管 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通知水土 保持義務人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或 實施仍不合水土保持技管運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保證金於依規定實施水土保 持之處理與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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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關辦理前二項工作時,應先徵得各該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同意。 第十八條 未開發之宜農、其屬私有水庫或道路者,應由各 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督導實施維護工 作。 第三十二條 集水區內之山坡地保育、應先徵得其治 理機關 (構) 之同意,並報經各該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 前項治理機關 (構) ,指水庫管 理機關或經中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5 得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通知山坡地 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停工;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 指定有關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營 事業機構或公法人監督管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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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並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各 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有農村活化再生需要者,準用 第九條至第十四條及第十八條至第文化或其他特殊情形, 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薦,經中央主管機關 核定者。各項公共設施於施作前,應依規定完成土地變更 編定或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容許使用之核 准。 農村再生計畫涉有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辦理建 設事項,由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第 十三 條 農村再生計畫之設施管理維護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補助農村社區執行農村再生計畫之各項公共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