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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02-27
- 內容:
- 14合計 編號 縣(市) 鄉(鎮、 市、區) 地段地號使用分區用地類別土地權屬土地所有權人/管理單位 地號面積 (m 2 ) 土石流特定水 土保持區範圍 面積(m 2 ) 備註 (應註明是否重測或分割合併地號)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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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02-17
- 內容:
- 大規模崩塌特定水土保持區劃定範圍地籍清冊 編 號 縣(市) 鄉 (鎮、 市、 區) 地段 地號 使用 分區 用地 類別 土地 權屬 土地所有 權人/管理 單位 地號 面積 (ha) 大規模崩 塌特定水 土保持區 範圍面積 (ha) 備註(應 註明是否 重測或分 割合併地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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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02-17
- 內容:
- 地段 地號 使用 分區 用地 類別 土地 權屬 土地所有 權人/管理 單位 地號 面積 (ha) 大規模崩塌 特定水土保 持區範圍面 積(ha) 備註(應註 明是否重 測或分割 合併地號)鎮、 市、 區) 地段 地號 使用 分區 用地 類別 土地 權屬 土地所有 權人/管理 單位 地號 面積 (ha) 大規模崩塌 特定水土保 持區範圍面 積(ha) 備註(應註 明是否重 測或分割 合併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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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02-15
- 內容:
- 9800合計 編號縣市鄉鎮地段地號使用分區用地類別 土地 權屬 土地所有權人/管 理單位 地號面積(ha) 土石流特定水 土保持區範圍 面積(ha) 備註(應註明是 否重測或分割合 併地號) 嘉-13特定水土保持區廢止範圍地籍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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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02-06
- 內容:
- 但其餘土 地面積仍屬土地所有權人管理使用。 四、 該設施物於本土地使用同意書期限內,區) 段 小段 地號 所有權人:共 人 立同意書人 權利範圍 (持分) 簽章 身分證統一編號 二、 坐落地點: 三、 土地所有權人: 四、 申請認養者: 五、 認養起迄期程: 六、 附件十 施作申請書 一、 申請人 (土地所有權人代表或社區組織)申請於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之土地( 有關土地同意施作一事,業由申請人與土地所有權人完成協議,若日後因土 地使用產生爭議,由申請人自負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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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01-10
- 內容:
- 評選委員會議之會議紀錄因涉及評選結果及優勝廠商序位 排序事宜,應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故授權決行 層級表仍依循往例,採「未達500萬元授權主任秘書核定,評選委員會議之會議紀錄因涉及評選結果及優勝廠商序位排序事宜,應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故授權決行層級表仍依循往例。評選委員會議之會議紀錄因涉及評選結果及優勝廠商序位排序事宜,應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故調整由分署長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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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標題:
- 修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防災疏散避難作業規定」第三點、第四點及第五點附錄二、第六點附錄三、第七點附錄四,名稱並修正為「農業部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防災疏散避難作業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12-20
- 內容:
- 具嬰幼兒照顧經驗者、獨居長者、 外籍人士 、新住民、性別平權人士及其他需支援護送者等弱勢族群或代表(以下簡稱弱勢族群)參加或納入其意見。具嬰幼兒 照顧經驗者、獨 居長者、外籍人 士、新住民、性 別平權人士及其 他需支援護送者 等弱勢族群或代 表(以下簡稱弱 勢族群)參加或 納入其意見。 孕婦、具嬰幼兒 照顧經驗者、獨 居長者、外籍人 士、新住民、性 別平權人士及其 他需支援護送者 等弱勢族群或代 表(以下簡稱弱 勢族群)參加或 納入其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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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11-22
- 內容:
- 個案申請查定之執行: (1)私有地由土地所有權人檢附申請書(格式一)及國民身 分證影本,已受 理之個案申請或辦理中之年度專案者,土地所有權人或土 地管理機關得向農村水保署申請更正查定,土地所有權人應檢附申請書(格式八)、國民身分證影本 及近十年內無違規紀錄之證明文件各一份;請填寫本表併同圖資查定文件簽核至署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可後,始得辦理現場查定作業。 土 地 權 屬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使 用 人) 住 址 利用現況 查 定 結 果 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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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21
- 內容:
- 由管理單位通知駕駛人(或車輛所有權人)移離車輛。未配合辦理者,管理單位得將車輛移置妥適之停車場地,其相關費用由駕駛人(或車輛所有權人)負擔。(九)在本署停車場內發生擦撞事故,由當事人自行處理。清理或維修場地 時,由管理單位通知駕駛人(或車輛所有權人)移離車 輛。管理單位得將車輛移置妥適之停 車場地,其相關費用由駕駛人(或車輛所有權人)負擔。清理或維修場地時,由 管理單位通知駕駛人(或車輛所 有權人)移離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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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11-21
- 內容:
- 清理或維修場地 時,由管理單位通知駕駛人(或車輛所有權人)移離車 輛。管理單位得將車輛移置妥適之停 車場地,其相關費用由駕駛人(或車輛所有權人)負擔。而有 使用、清理或維修場地時,由 管理單位通知駕駛人(或車輛所 有權人)移離車輛。未配合辦理 者,管理單位得將車輛移置妥 適之停車場地,其相關費用由 駕駛人(或車輛所有權人)負 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