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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資料來源:
- 政策宣導執行情形彙整表
- 發布日期:
- 2022-12-07
- 內容: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含國營事業、基金、財團法人)111年第4季(11月份)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之執行情形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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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資料來源:
- 政策宣導執行情形彙整表
- 發布日期:
- 2022-11-07
- 內容: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含國營事業、基金、財團法人)111年第4季(10月份)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之執行情形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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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資料來源:
- 政策宣導執行情形彙整表
- 發布日期:
- 2022-10-12
- 內容: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含國營事業、基金、財團法人)111年第3季(9月份)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之執行情形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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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五、國營事業。 六、其他由政府興辦以公共利益為目 的之事業。 第四章 水權之登記區範圍內各級政府管 有之公有土地及農會、漁會、農田水 利會、國營事業之土地,得配合農村 再生計畫,實施空間活化再利用。 第五條 水土保持計畫由各級政府機 關、國營事業機構或公立學校興辦 者,免繳納保證金。 五、國營事業。 六、其他由政府興辦以公共利益為目的之事業。 第四章 水權之登記 第二十條 本法第二十七條所稱移轉,區範圍內各級政府管有之公有土地及農會、漁會、農田水利會、國營事業之土地,得配合農村再生計畫,實施空間活化再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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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有之公有土地及農會、漁會、農田水 利會、國營事業之土地,得配合農村 再生計畫,實施空間活化再利用。第五條 水土保持計畫由各級政府機 關、國營事業機構或公立學校興辦 者,免繳納保證金。村社區範圍內各級政府管有之公有土地及農會、漁會、農田水利會、國營事業之土地,得配合農村再生計畫,實施空間活化再利用。 第五條 水土保持計畫由各級政府機關、國營事業機構或公立學校興辦者,免繳納保證金。 五、國營事業。 六、其他由政府興辦以公共利益為目的之事業。 第四章 水權之登記 第二十條 本法第二十七條所稱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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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有之公有土地及農會、漁會、農田水 利會、國營事業之土地,得配合農村 再生計畫,實施空間活化再利用。 五、國營事業。 六、其他由政府興辦以公共利益為目 的之事業。 第四章 水權之登記社區範圍內各級政府管 有之公有土地及農會、漁會、農田水 利會、國營事業之土地,得配合農村 再生計畫,實施空間活化再利用。 五、國營事業。 六、其他由政府興辦以公共利益為目 的之事業。 第四章 水權之登記 條農村社區範圍內各級政府管有之公有土地及農會、漁會、農田水利會、國營事業之土地,得配合農村再生計畫,實施空間活化再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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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級政府管有之公有土地及農會、漁 會、農田水利會、國營事業之土地,得配合農村再生 計畫,範圍內各級政府管有之公 有土地及農會、漁會、農田水利會、國營事業之土地,得配合 農村再生計畫,實施空間活化再利用,三)屬農會、漁會、農田水利會或國營事業管有之土地,為配 合辦理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建設,村社區範圍內各級政府管有之公有土地及農會、漁會、農田水利會、國營事業之土地,得配合農村再生計畫,實施空間活化再利用。範圍內各級政府管有之公有土地及農會、漁會、農田水利會、國營事業之土地,得配合農村再生計畫,實施空間活化再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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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 19 條 農村社區範圍內各級政府管有之公有土地及農會、漁會、農田水利會、國營事業之土地, 得配合農村再生計畫,實施空間活化再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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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十九條 農村社區範圍內各級政府管 有之公有土地及農會、漁會、農田水 利會、國營事業之土地,得配合農村 再生計畫,實施空間活化再利用。 第五條 水土保持計畫由各級政府機 關、國營事業機構或公立學校興辦 水土保持保證金繳納及保管運用辦法 93 者,免繳納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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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區範圍內各級政府管 有之公有土地及農會、漁會、農田水 利會、國營事業之土地,得配合農村 再生計畫,實施空間活化再利用。 第五條 水土保持計畫由各級政府機 關、國營事業機構或公立學校興辦 水土保持保證金繳納及保管運用辦法 95 者,除位於第三十條 規定之區位者外,應於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或國營事業所定推動 農業經營結合綠能之專案計畫範圍 內,並符合其計畫措施。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國 營事業依前項規劃者,應先擬具農業 經營結合綠能之專案計畫,並敘明下 列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