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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3-10-08
- 內容:
- 每年度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針對其轄區內之土石流潛勢溪流有新增或位置、提報時間以每年十二月底前提出為原則,並應填具「直轄市、縣(市)政府新增或調整土石流潛勢資料回報表」。 重大災害災後作業:為颱風豪雨或地震重大災害後,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災害勘查後視需要提報,或本 署主動進行新增及調整之調查評估。每年度由直轄市或縣 (市)政府針對其轄區內 之土石流潛勢溪流有新 增或位置、提報時間以每年十二 月底前提出為原則,並應 填具「直轄市、縣(市) 政府新增或調整土石流 三、新增及調整作業提報方 式及時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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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2-09-21
- 內容:
- 使用同意書或撥用後土地登記謄本,依相關規定向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委託之鄉(鎮、(二)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或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受本署暨所屬分署補助興建者。如屬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登記為其所有者,財產管理機關則依地方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報廢。國家安全會議、五院及其所屬部(會、行、總處、署與同層級之機關)、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縣(市)議會、鄉(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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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3.
- 標題:
- 農村再生計畫審核作業注意事項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2-08-06
- 內容:
- 一、農業部為使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審查農村再生計畫,得以依循一致之標準作業程序,計畫審查小組於審議時確實瞭解農村社區之規劃過程及發展情形,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於辦理審查小組會議時儘量同時辦理實地依農村再生計畫審核及監督辦法第10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審查農村再生計畫,八、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就審查小組委員所提意見,得以下列原則辦理:(一)由社區整理為意見及處理情形表,九、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將公開閱覽期間社區成年居民意見,納入審查農村再生計畫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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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4.
- 標題:
- 農村社區辦理訂定社區公約作業方式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2-05-30
- 內容:
- 代表或協助爭議處理之機關或人員(例如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本署所屬各分署、四、送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程序:(一)農村社區完成社區公約公開閱覽及社區公約制定會議程序後,社區組織代表完成自我檢核後,即可按格式製作送社區所在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文書(如附件九)。(三)社區組織代表製作完成送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文書後,應連同社區自我檢核表一併函送直轄市、縣(市)政府,並副知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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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
- 標題:
- 農村再生條例施行細則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1-07-20
- 內容:
- 第三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配合國土計畫及農村再生政策方針,就直轄市或縣(市)農村發展資源,依本條例第八條規定,以主題式發展構想擬訂農村再生總體計畫。前項計畫擬訂時,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徵詢轄區內各鄉(鎮、市、區)公所意見,並邀請轄區內居民、在地組織及團體參與。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擬訂農村再生總體計畫後,應於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公開閱覽十四日以上,並將公開閱覽之日期及地點公告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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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6.
- 標題:
- 農村社區建設績效獎勵辦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1-06-01
- 內容:
- 第二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考評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農村社區建設,應訂定年度考評計畫辦理。第五條 經考評為甲等以上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與評選為對農村社區建設績效顯著之個人及團體,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領取第一項之獎金,以用於農村再生業務有關之支出為限,且不得發放於機關員工。第六條 經考評為甲等以上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對其主辦人員、主管核發獎牌或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規定予以敘獎。第七條 經考評為丙等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中央主管機關應加強輔導,促其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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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7.
- 標題:
- 農村社區個別宅院整建補助辦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1-05-31
- 內容:
- 板面積不得小於六十六平方公尺,且其建築基地應符合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建築法第四十六條所定畸零地使用自期限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個別宅院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一、第八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申請後,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申請期限屆滿後一個月內完成初審,央主管機關審查核定個別宅院整建補助,應核發同意補助證明文件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知受補助者。因故未能於第二項所定期限內完成施工者,應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展延;其展延期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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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8.
- 標題:
- 農村再生社區公約訂定辦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1-05-31
- 內容:
- 第七條 社區公約依前條規定簽署同意後,應由社區組織代表檢具社區公約及下列文件,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一、社區公約制定會會議紀錄,包含異議處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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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9.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1-04-22
- 內容:
- 二、實施範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農村再生計畫之社區。三、受理程序:提報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需求,並將彙整表及申請書函送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並副知本會水土保持局所屬分局((二)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農村再生歷程網對前款農村社區所提之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需求,(四)直轄市、縣(市)政府彙整社區所提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申請文件,填報「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提報執行項目明細表」 各直轄市、縣 ( 市 ) 政府年度執行項目明細表 ( 附件 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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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1-03-24
- 內容:
- 二、本工作小組任務如下:(一)審核直轄市、縣(市)農村再生總體計畫。(二)審核直轄市、縣(市)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三)審核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