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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
- 資料來源:
- 重要資訊及成果
- 發布日期:
- 2022-07-31
- 內容:
- 為加強山坡地監督管理,落實水土保持法相關規定,提升山坡地開發施工品質,本局特為中央部會(含所屬)、直轄縣市政府、鄉鎮公所、專業技師等相關水土保持從業人員,辦理4場教育宣導座談會,已分別於7月14及15日(南部場)、7月21及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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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
- 資料來源:
- 最新消息
- 發布日期:
- 2022-06-09
- 內容:
- 農村再生計畫等社區公共事務,促進資源整合與共 享(如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公所或其他單位資源)等。協調居民積極參與培根計畫、農村再生計畫等社區公共事務,促進資源整合與共享(如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公所或其他單位資源)等。推動組織發展及公共事務 推動社區組織之運作與發展,協調居民積極參與培根計畫、農村再生計畫等社區公共事務,促進資源整合與共享(如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公所或其他單位資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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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02-10
- 內容:
- 承辦監造技師因故未能 一、鑑於水土保持書件件 數逐年成長,直轄 市、縣(市)政府, 恐有人力不足而影響 監督管理,故於第三 項增訂主管機關得視 情節將監督管理權限 委任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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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
- 標題:
-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1-11-08
- 內容:
- 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政務人員、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等人員之申報資料,除應依前項辦理外,應定期刊登政府公報並上網公告。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政務人員、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直轄市長、縣(市)長於就(到)職申報財產時,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下列財產,應自就(第 8 條立法委員及直轄市議員於依第三條第一項規定申報財產時,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前條第一項所列財產,應每年辦理變動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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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5.
- 標題:
- 水土保持管理實務經驗交流暨座談會
- 資料來源:
- 教育資源
- 發布日期:
- 2020-07-23
- 內容:
- 0 備註:報名對象限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等從事山坡地管理業務人員(含所屬機關或所轄鄉、鎮、市、區公所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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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6.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0-06-11
- 內容:
- County 縣市名稱 省、直轄市、縣、市名稱 String 8 詳「戶役政資訊代碼」 CountyCode 縣市代碼 省、直轄市、縣、市之代碼 String 5 [00000-99999] Town 鄉鎮市區 省、直轄市、縣、市之所屬鄉鎮市區名稱 String 10 詳「 TownCode 鄉鎮市區代碼 省、直轄市、縣、市之所屬鄉鎮市區代碼 String 8 [00000000-99999999] Village 村里 省、直轄市、縣、市之所屬鄉鎮市區之村里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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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7.
- 資料來源:
- 教育資源
- 發布日期:
- 2020-06-04
- 內容:
- 臺南市東區大學路1號)主辦單位/執行單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國立成功大學課程目的:為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及所屬各分局、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之土石流防救災相關人員,掌握土石流警戒基準值最新異動情形及對應用方法有完整的認識,進而有效推動土石流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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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8.
- 標題:
- 107年度成果彙編集
- 資料來源:
- 教育資源
- 發布日期:
- 2020-05-07
- 內容:
- 算執行人力之人均山坡地面積如圖 44所示,各縣市 差異極大,直轄市資源明顯較為充裕,其他縣市則明顯看出人力資源 較吃緊之狀況。 全台山坡地範圍通盤檢討(不含直轄市)歷經三年已初步完成,後 續除有公開展示、審議、核定及公告等行政作業待處理,如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若當年度提報「自主防災社區兵棋 推演」或「自主防災社區實作演練」,即可申請本項補助計畫。成果檢核的對象將分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和鄉(鎮、市、區)公所 兩類,評鑑內容包括:年度計畫執行期程、土石流自主防災社區規劃 執行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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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9.
- 標題:
- 107年度計畫成果海報_坡地水保
- 資料來源:
- 教育資源
- 發布日期:
- 2020-05-07
- 內容:
- 針對本項工作推動,乃進 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訪談並作成紀錄方式,瞭解後續執 行可能遭遇問題。國土復育促進地區之劃定原則 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應載明事項 九、國土復育促進地區之建議事項內政部) (內政部)(行政院) (直轄市、縣市政府)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調決定劃定機關決定劃定機關 合法改良物(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轄 市、縣市政府) 限制居住/強制遷居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直轄市、縣市政府) 安置 必要時有安全堪虞有立即危害 涉及原民土地 協調不成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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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9-11-15
- 內容:
- 提供民眾優質的免費諮詢及技術服務,輔導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成立水土保持服務團(以下簡稱服務團)二、服務團由本署輔導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成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宜置專責人員辦理相關事宜。三、服務團成員(以下簡稱團員)招募採公開徵求方式,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有適當的管理機制,其主要來源如下:(一)相關專業技師團體成員。輔導民眾並協助政府推展水土保持業務,茲訂定共同服務準則如下:(一)遵守本方案及所屬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訂之服務團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