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推動地方政府水土保持服務團執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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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水保監字第1081866019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0點
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農保管字第1121865707號函修正發布第1 點、 2點、8 點、 9點
一、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推動水土保持積極性「預防管理」和在地化「自我管理」理念,自九十四年起結合社會資源、擴大民間參與,以主動、積極態度,提供民眾優質的免費諮詢及技術服務,輔導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成立水土保持服務團(以下簡稱服務團)推展水土保持管理業務,期落實各項水土保持工作。。
二、服務團由本署輔導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成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宜置專責人員辦理相關事宜。設團長一人,綜理團務。
三、服務團成員(以下簡稱團員)招募採公開徵求方式,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有適當的管理機制,其主要來源如下:
(一)相關專業技師團體成員。
(二)大專院校相關科系所現職及退休教師。
(三)政府機關相關專長退休人員。
(四)民間機構相關專長人員。
四、服務團之服務項目如下:
(一)提供水土保持相關法規諮詢服務。
(二)協助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填寫及施工指導服務。
(三)指導民眾實施坡地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及設施自主檢查服務。
(四)提供主管機關違規案件之指定實施事項、限期改正事項及現場指導服務等專業意見。
(五)協助主管機關辦理水土保持管理教育宣導及輔導。
(六)協助主管機關辦理水土保持施工、完工檢查及輔導完工後水土保持設施維護。
(七)協助機關土砂災害及致生水土流失勘查。
(八)其他。
五、團員參與服務團之服務為無給職,但得視需要酌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六、團員服務工作為自願性質,輔導民眾並協助政府推展水土保持業務,茲訂定共同服務準則如下:
(一)遵守本方案及所屬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訂之服務團相關規定。
(二)執勤時,團員應主動出示並配戴服務識別證明。
(三)應本於誠信原則,對因服務而取得或獲知之訊息,有保守秘密必要者,應依相關規範辦理。
(四)注意利益迴避原則,不得違背職務道德及宣傳個人業務之行為,以維護服務團整體良好形象。
七、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每年應至少辦理服務團之組織訓練一次,並得定期召開服務檢討會議等相關活動,進行交流,相關實施及執行方式,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視需要另訂之。
八、服務團運作所需經費,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編列預算支應。必要時本署得編列預算於相關計畫協助辦理。
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本方案內容及配合地方特性制(訂)定專屬服務團相關規定後,送本署備查。另當年度如本署編列預算於相關計畫協助者,其成果內容應包含各團員之名單、訓練等相關成果。
十、前點備查規定,應包含服務團成員之召募、團長遴選方式、團員之任務分組、訓練、管理及其服務項目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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