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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二章 農業使用 第十六條 山坡地供農業使用者,應實 施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並由中央或 直轄市主管機關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所 稱山坡地供農業使用者,指下列位於 山坡地之地區並供農作、惟 查定當時一筆土地面積達三 分之二以上供非農業使用 者,列為「不屬查定範圍之土 地」,該筆土地如恢復為農業 使用,查定結果公告之土地,如有 已依法劃編或編定為非農業 使用者,以該項劃編或編定 為準。第六條 農業用地部分面積有下列情形 之一,且不影響供農業使用者,得認 定為作農業使用: 一、於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公告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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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二章 農業使用 第十六條 山坡地供農業使用者,應實 施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並由中央 或直轄市主管機關第二條 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 所稱供農業使用者,指依法供農作、 畜牧、森林或保育使用者。查 定當時一筆土地面積達 三分之二以上供非農業 使用者,列為「不屬查定 範圍之土地」。查定結果公告之土地, 如有已依法劃編或編定 為非農業使用者,以該 項劃編或編定為準。更正查定處理時,一筆土 地面積達三分之二以上 供非農業使用者,列為「不 屬查定範圍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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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標題:
- 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個案查定
- 資料來源:
- 單一窗口表單下載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限山坡地供農業使用者;位於國有林事業區、試驗用林地及保安林地者,無須辦理查定。經確認屬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第二條規定之供農業使用者(依法供農作、畜牧、森林或保育使用者),請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十六確認屬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第二條規定之供農業使用者 ( 依法供農作、畜牧、森林或保育使用者 2 現況為供農業使用者 土地管理機關依權責確認土地現況為供農作、畜牧、森林或保育使用。 2 現況為供農業使用者 土地管理機關依權責確認土地現況為供 農作、畜牧、森林或保育 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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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0-01-31
- 內容:
- 查定當時該筆土地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供非農業使用者,列為不屬查定範圍之土地 。查定結果公告之土地,有已依法劃編或編定為非農業使用者,以該項劃編或編定為準。更正查定當時該筆土地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供非農業使用者,列為不屬查定範圍之土地。 平方公尺,經確認屬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第二條規定之供農業使用者(依法供農作、畜牧、森林或保育使用者),請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經確認屬山 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第二條規定之供農業使用者(依法供農作、 畜牧、森林或保育使用者),請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十六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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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標題:
- 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77-09-30
- 內容:
- 第二條 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所稱供農業使用者,指依法供農作、畜牧、森林或保育使用者。第二條本條例第十六條第 一項規定所稱供農業使用 者,指依法供農作、畜 牧、森林或保育使用者。 第五條本條例第十六條第 一項規定所稱山坡地供 農業使用者,指下列位 於山坡地之地區並供農 作、畜牧、森林或保育 使用: 一、依區域計畫法劃定之 非都市土地,其各種 使用分區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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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標題:
-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76-04-29
- 內容:
- 第 二 章 農業使用(可利用限度查定)第十六條 山坡地供農業使用者,應實施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並由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完成宜農、牧地、宜林地、加強保育地查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