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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標題:
- 112年農村好店輔導計畫
- 資料來源:
- 最新消息
- 發布日期:
- 2023-10-13
- 內容:
- 辦理112年農村好店輔導計畫,其空間使用面積 約為 平方公尺,使用期限自中華民國○○○年 ○○月○○日起 年(需至少2年),特立此據以茲 証明。辦理112年農村好店輔導計畫,其空間使用面積約為 平方公尺,使用期限自中華民國○○○年○○月○○日起 年(需至少2年),特立此據以茲証明。店家)辦理112年農村好店輔導計畫,其空間使用面積約為 平方公尺,使用期限自中華民國○○○年○○月○○日起 年(需至少2年),特立此據以茲証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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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9-22
- 內容:
- 興建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名稱: _______________)並提供作為公眾使用,其設施使用面積約為 ________平方公尺,土地使用期限自中華民國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起約_____年(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特立此書以茲証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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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8-31
- 內容:
- 並提供作為公眾使用,其設施使用面積約為 平方公尺,土地使用期限自中華民國○○○年○○月○○日起 年(需至少5年),特立此據以茲証明。 )並提供作為公眾使用,其設施使用 面積約為 平方公尺,土地使用期限自中華民國○○○年 ○○月○○日起 年(需至少5年),特立此據以茲証明。計畫名 稱: )並提供作為公眾使用,其設施使用 面積約為 平方公尺,土地使用期限自中華民國○○○年 ○○月○○日起 年(需至少5年),特立此據以茲証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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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3-13
- 內容:
- 無償提供 (以下 簡稱該單位)興建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計畫名 稱: )並提供作為公眾使用,其設施使用面 積約為 平方公尺,土地使用期限自中華民國○○○年○○月 ○○日起 年(需至少5年),特立此據以茲証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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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標題:
- 112年農村好店輔導計畫申請須知
- 資料來源:
- 最新消息
- 發布日期:
- 2023-02-08
- 內容:
- 理112年農村好店輔導計畫,其空間使用面積約為 平方公尺,使用期限自中華民國○○○年○○月○○日起 年(其空間使用面積約為 平方公尺,使用期限自中華民國○○○年○○月○○日起 年(需至少2年),特立此據以茲証明。其空間使用面積約為 平方公尺,使用期限自中華民國○○○年○○月○○日起 年(需至少2年),特立此據以茲証明。辦理112年農村好店輔導計畫,其空間使用面積約為 平方公尺,使用期限自中華民國○○○年○○月○○日起 年(需至少2年),特立此據以茲証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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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1-14
- 內容:
- 並提供作為公眾使用,其設施使用面積 約為平方公尺,土地使用期限自中華民國年月日起 約年(至年月日),特立此書以茲証明。並提供作為公眾使用,其設施使用面積 約為平方公尺,土地使用期限自中華民國年月日 起約年(至年月日),特立此書以茲証明。其設施使用面積約為 平方公尺,土地使用期限自中華民國 年 月 日起約 年(至 年 月 日) 並提供作為公眾使用,其設施使用面積約為 平方公尺,土地使用期限自中華民國 年 月 日起約 年 ( 至 年 月 日 ) ,特立此書以茲証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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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1-28
- 內容:
- 興建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計畫名稱: ) 並提供作為公眾使用,其設施使用面積約為 平方公尺,土地使 用期限自中華民國○○○年○○月○○日起 年(需至少5年),特 立此據以茲証明。興建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計畫名稱: ) 並提供作為公眾使用,其設施使用面積約為 平方公尺,土地使 用期限自中華民國○○○年○○月○○日起 年(需至少5年),特 立此據以茲証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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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但原已許可使用者,應俟使用期 限屆滿後始得變更,其為種植使用 者,得展限使用二次期滿後再行變更四款及第六款之圍築魚塭、插、吊蚵 使用行為於許可使用期限屆滿後,未 依管理機關通知期限內申請繼續使用 四、使用期限。 五、土地所有人或他項權利人之姓 名、住址。 六、土地之現狀及有無定著物。但原已許可使用者,應俟使用期限屆滿後始得變更,其為種植使用者,得展限使用二次期滿後再行變更之。第四款及第六款之圍築魚塭、插、吊蚵使用行為於許可使用期限屆滿後,未依管理機關通知期限內申請繼續使用之河川公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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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但原已許可使用者,應俟使用期限屆滿後始得變更,其為種植使用者,得展限使用二次期滿後再行變更之。 本法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一款、第四款及第六款之圍築魚塭、插、吊蚵使用行為於許可使用期限屆滿後,未依管理機關通知期限內申請繼續使用之河川公地,始得受理他人申請。 四、使用期限。 五、土地所有人或他項權利人之姓名、住址。 六、土地之現狀及有無定著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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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但原已許可使用者,應俟使用期 限屆滿後始得變更,其為種植使用 者,得展限使用二次期滿後再行變更 四、使用期限。 五、土地所有人或他項權利人之姓 名、住址。 六、土地之現狀及有無定著物。但原已許可使用者,應俟使用期 限屆滿後始得變更,其為種植使用 者,得展限使用二次期滿後再行變更 之。 四、使用期限。 五、土地所有人或他項權利人之姓 名、住址。 六、土地之現狀及有無定著物。但原已許可使用者,應俟使用期限屆滿後始得變更,其為種植使用者,得展限使用二次期滿後再行變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