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辦理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作業處理原則」第三點附件一(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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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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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水保農字第1121862237號 |
聯絡人資料 | 農村建設組 黃保維 |
一、為因應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因不符現行「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規定所稱「從事農業生產」,引起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施作或復 舊爭議與困擾情事,為維護及確保土地所有權人之義務與權益,爰修正本處理原則第三點附件一土地使用同意書內容,以利行政後續業務推動。
二、旨揭處理原則修正總說明、修正對照表及修正後完整內容詳如附件。
附件檔案
檔案名稱 | 檔案大小 | 更新日期 | 檔案下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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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作業處理原則第三點附件一修正案-總說明及對照表11112 | 38kb | ||
辦理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作業處理原則-附件1(11112修訂) | 130kb | doc | |
辦理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作業處理原則-附件1(11112修訂) | 14kb | od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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