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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檢索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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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71.
    題: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重大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勘查標準作業程序」,修正為「農業部重大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勘查標準作業程序」並修正全部規定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3-10-03
    容:
    (二)其他注意事項 1. 如災害地點位於公路旁,需註明其所在位置之 公路里程相對位置。
  • 272.
    題:
    修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工作要點」,名稱並修正為「農業部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工作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3-10-02
    容:
    成果審核及更正查定案件之受理、彙 轉及相關事項由所屬分署辦理 。 (三)縣(市)查定結果之公告及通知事項。 2.更正查定案件之彙轉,並協助提供近十年內有無違規紀 錄之證明文件。 (三)查定工作注意事項: 1.年度專案查定之執行:依地政單位提供之土地清冊、地 籍圖等資料, (三)查定結果公告通知作業注意事項: 1.查定公告清冊內,土地所有權人姓名及土地面積,應以 土地登記簿記載為準。 (二)處理作業及注意事項如下: 1.得申請更正查定之土地,應符合下列規定: (1)更正查定採整筆土地辦理且近十年內無違規紀錄。
  • 273.
    題:
    修正「零飢餓推動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3-09-28
    容:
    補助相關機關(構)、團體等辦理下列事項: (一)擴大服務:協助高齡者或經濟弱勢者取得衛生、依政策方向與實際需求訂定計畫補助規範,其內容應包含補助事項、補助對象、補助額度、計畫申請期間、應檢附文件及審查基準等,計畫補助款編列原則、撥付、流用、變更及核銷等事項,應依本部所定主管計畫經費處理作業規定辦理。增進農民所得,就第二點第二款第一目事項,得輔導直轄市、縣(市)政府、農民團體、農業相關團體等辦理之。減少食物浪費,就第二點第二款第二目事項,得輔導設有實體或線上賣場之農民團體於賣場設置惜食專區,
  • 274.
    題:
    修正「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審議小組設置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3-09-26
    容:
    一)山坡地範圍劃定之審議及現勘事項。 (二)山坡地範圍檢討變更之審議及現勘事項。 五、本小組開會時,以召集人為主持人,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一)山坡地範圍劃定之 審議及現勘事項。 (二)山坡地範圍檢討變 更之審議及現勘事 項。 (一)山坡地範圍劃定之 審議及現勘事項。 (二)山坡地範圍檢討變 更之審議及現勘事 項。
  • 275.
    題:
    「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區域內農民集居聚落認定農村活化再 生需要作業方式」修正全部規定(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3-09-26
    容:
    ) 柒、 宣讀會議結論及決議事項 捌、 臨時動議: 玖、 散會: 時 分 ○○縣(市)○○鄉(鎮、市、區)) 柒、 宣讀會議結論及決議事項 捌、 臨時動議: 玖、 散會: 時 分 本點未修正。) 宣讀會議結論及決議事項 臨時動議: 散會: 時 分 - 1 - 都市計畫及國家公園區農村社區申辦農村再生審查作業要點 馬興彥 ○○縣(市)
  • 276.
    題:
    修正「農村好物證明標章使用規範」,並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3-09-25
    容:
    署 簽訂契約,並應遵守契約所規定之相關事項。 農村好物業者於契約屆滿前二個月內, 四、本標章授權事項及範圍以農村好物包裝標示或其他文宣及物品為限,且不得 再授權 他人使用 。須與本 署 簽訂契約,並應遵守契約所規定之相關事項。 農村好物業者於契約屆滿前二個月內,應填具「農村好物證明標章續約使用申請審查表」須與本局簽訂契約,並應遵守契約所規定之相關事項。 農村好物業者於契約屆滿前二個月內,應填具「 四、本標章授權事項及範圍以農村好物包裝標示或其他文宣及物品為限,且不得 再授權 他人使用 。
  • 277.
    題:
    修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治山防災工程養護管理要點」,名稱並修正為「農業部治山防災工程養護管理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3-09-25
    容:
    二、查本要點內文除第三點 外,無再規範執行機關 之權責事項,爰刪除執 行機關之規定。
  • 278.
    題:
    修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路養護管理要點」,名稱並修正為「農業部農路養護管理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3-09-25
    容:
    本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辦理事項: 1.養護計畫之核定。 2.養護業務之督導。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事項: 1.養護計畫之審核。 2. (三)鄉(鎮、市、區)公所辦理事項 : 1.養護計畫之擬訂。 2. 四、農路之養護事項如下: (一)路面: 1.修舖(補)水泥或瀝青混凝土路面。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 (鎮、市、區) 公所,為養護農路,應禁止下列事項: (一)擅自挖掘損壞路基、路面。
  • 279.
    題:
    修正「辦理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作業處理原則」部分規定 (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3-09-22
    容:
    村再生基金所支應之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及相關作業事 項,特訂定本處理原則。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 保持署委辦工程注意事項、農村再生設施預算書編製原 則及單價分析手冊、契約範本、使用或其他任何可能產生收益之使用行為,亦不得有違反 法令規定之事項。 乙方違反本契約約定或法令規定事項。 2. 乙方未徵得甲方同意,將土地一部或全部交與他人使用。 九、 特約事項:(略) 立契約人: 甲方:財政部國有財產署_____區分署(________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 280.
    題: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特定水土保持區審議小組設置要點」,修正為「農業部特定水土保持區審議小組設置要點」並修正全部規定(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3-09-19
    容:
    為辦理水土保持法第十六條至第 二十條規定事項,特設特定水土保持區審議小組(以下簡 稱本小組) 特定水土保持區劃定及廢止之審議事項。 (二) 特定水土保持區長期水土保持計畫及其通盤檢討之 審議事項。 (三)其他有關特定水土保持區之審議、協調事項。 四、 本小組由召集人視實際需要召開會議,並由召集人擔任主 持人,召集人未能出席時,以副召集人為代理人, 本小組委員對於審議事項,有利害關係者,應依相關 法令迴避,不得參與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