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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
- 資料來源:
- 政策宣導執行情形彙整表
- 發布日期:
- 2024-01-16
- 內容:
- 農業部主管(含國營事業、基金、財團法人)112年第4季(12月份)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之執行情形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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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01-10
- 內容:
- 抄 寫、複印或攝影 底價核定決行 主辦科(室)主管預擬 底價 決標情形決行 契約書核定決行 期初、期中、期末審查會 審查委員決定、抄寫、複印或攝影 底價核定 決行 主辦 科 ( 室 ) 主管預擬底價 決標情形 決行 契約書核定 決行 期初、期中、 期 末審查會審查委員決定、複印或攝影 底價核定 決行 主辦 科 ( 室 ) 主管預擬底價 決標情形 決行 契約書核定 決行 期初、期中、 期 末審查會審查委員決定、開會通知及會議紀錄 決行 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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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
- 資料來源:
- 最新消息
- 發布日期:
- 2023-12-28
- 內容:
- 孫鈴音小姐 (02-23618300) 九、 其他執行注意事項: (一) 有關經費支存及會計事務之處理等,應依農業部主管計畫經費 處理手冊、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 執行應注意事項等相關規定辦理;各補助計畫結案時如尚有結 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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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
- 資料來源:
- 新聞稿
- 發布日期:
- 2023-12-26
- 內容:
- 這次陳榮俊分署長亦榮獲個人貢獻獎第2類優等,陳分署長公務生涯30年期間,在第一線執行人員時期,致力921震後重建,制定工務處理相關規定,落實品質管控工作;在基層主管時期,戮力推動「農村再生條例」立法,奠定農村建設多元發展;更在擔任機關首長時期,實踐品質、安全、永續核心價值,確保每年執行600多件工程符合設計及規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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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
- 標題:
- 修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防災疏散避難作業規定」第三點、第四點及第五點附錄二、第六點附錄三、第七點附錄四,名稱並修正為「農業部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防災疏散避難作業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12-20
- 內容:
- 災害應變中心辦理下列工作,必要時得逕向中央相關業務主管機關請求協助: 廣播宣導撤離,請民眾盡速遠離警戒區域至避難收容處所或依親。市、區)災害應 變中心辦理下列工 作,必要時得逕向中 央相關業務主管機關 請求協助: 1.災 害應變中心協助鄉 (鎮、市、區)災害應 變中心辦理下列工 作,必要時得逕向中 央相關業務主管機關 請求協助: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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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
- 資料來源:
- 會計月報
- 發布日期:
- 2023-12-15
- 內容:
- 0051000000-7 農業委員會主管 07 ˉ0051030000-6 ˉ水土保持局108 03 0051000000-7 農業委員會主管 年度 科目 款項目節代號及名稱 繳付公庫數分析表572 0051000000-7 農業委員會主管 18 ˉ0051030000-6 ˉ水土保持局 5,859 0051000000-7 農業委員會主管 18 111 ˉ0051030000-6 ˉ水土保持局333, 0051000000-7 農業委員會主管 09 111 ˉ0051030000-6 ˉ水土保持局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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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12-07
- 內容:
- 以下簡稱本署)為使所屬 單位於主管災害發生或有發 生之虞時,得依循一定程序, 通報災害狀況,以下 簡稱本局)為使所屬單位於 主管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 時,得依循一定程序,通報 災害狀況, 三、通報災害種類及其主管單位: (一)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 害:減災監測組。 (五)其他重大災害:視實際需 要由各該業務主管單位 簽報署長核定後實施。 三、通報災害種類及其主管單位: (一)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 害:土石流防災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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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12-07
- 內容:
- 本小組成立時置輪值主管一人,由本署臺北辦公室以外之相關業務組科長兼任,並由各業務組組長指派業務嫻熟人員 本小組: 輪值主管一人、坡地管理組一人、減災監測組一人、保育治理組一人、 本小組: 輪值主管一人、坡地管理組一人、減災監測組二人、保育治理組二人、農村規劃組、農村建設組與產業發展及休閒組共三人。並配合情資研判會議之召開,說明本署主管業務之各項應變資訊等。 農林漁牧組:本署指派臺北辦公室人員擔任之幕僚人員協助本 本小組 減災監測組:辦理主管之災害應變、災情通報及聯繫與處置結果彙整、陳報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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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
- 資料來源:
- 政策宣導執行情形彙整表
- 發布日期:
- 2023-12-04
- 內容:
- 農業部主管(含國營事業、基金、財團法人)112年第4季(11月份)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之執行情形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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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11-22
- 內容:
- 農業部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工作要點第三點、 第四點、第六點修正規定 三、本查定工作,以農業部為主管機關,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 保持署(以下簡稱農村水保署)為執行機關,各縣(市)政府、 地政事務所及鄉(但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逕為分割、合併 之登記,不在此限。 (3)土地界址有糾紛時,應由申請人自行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