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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央主管機關為落實農業科技研發成果於產業 項創新育成中心之設置及輔導辦法,由中央主 第六十五條 第 取必要措施,防 業部門對農業生產、農村環境、水資源、土地、 空氣之污染。 第 取必要措施,防 色、景觀資源、生態及文化資產,規劃休閒農業區,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劃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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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五條 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為 達災害防救之目的,得採取法律、行 政及財政金融之必要措施,並向立法 院報告。 第六十二條 為維護農業生產及農村生 活環境,主管機關應採取必要措施, 防止農業生產對環境之污染及非農業 部門對農業生產、農村環境、水資源、 土地、空氣之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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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五條 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為 達災害防救之目的,得採取法律、行 政及財政金融之必要措施,並向立法 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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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五條 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為達災害防救之目的,得採取法律、 行政及財政金融之必要措施,並向 立法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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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標題:
- 採購稽查小組稽查紀錄
- 資料來源:
- 行政透明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3 招標 階段同上簽文說明六,關於不適用 GPA、ANZTEC及ASTEP之理由, 引敘GPA第5條「為保護智慧 財產權而須採取之必要措施」 請說明其與本案智財權有何關 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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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標題:
- 陡坡地崩塌災害防治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2-09-28
- 內容:
- 是為保護國民生命免於陡坡地崩塌所造成之災害並採取必要措施以防治陡坡地崩塌,其目的有助於安定民生與保育國或變更同項許可所附帶之條件,或採取必要措施以防因中止限制行為或其他限制行為可能造成之陡坡地崩塌。 都道府縣首長 欲依前項規定命令採取必要措施,但在無過失情況下無法確知應接受命令採取措施之對象,崩塌危險區 域 內發生陡坡地崩塌而受害者須努力採取必要措施以避免或減輕陡坡地崩塌所造成之災害 。可能因該坡地崩塌而受害者,施行陡坡地崩塌防治工程或其他必要措施。 (改善命令) 第十 條 於 陡坡地 崩塌危險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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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標題:
- 土砂災害防止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2-09-28
- 內容:
- 實施防止特定預定建築物遭受土砂災害所必要措施之相關工程發包者或承包商(含承包工程之轉包商)條第一項及第十七條第一項許可者2 依前項規定令對方進行必要措施時,若對方無過失而無法確知應下令該當措施對象時,進行勸告或指示民眾立即撤離的判斷參考,並應採取必要措施,周知大眾。2 依前項通知或周知土砂災害警戒情報之必要措施,包含清楚指出降雨量已達危險降雨量的地區(以下本項稱為「危險降雨量地區」依第十二條政令所定技術基準,實施防止特定預定建築物遭受土砂災害所必要措施之相關工程發包者或承包商(含承包工程之轉包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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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標題:
- 地滑等防治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2-09-28
- 內容:
- 業所有權者或視為礦業所有權者於本法施行時即需採取必要措施者除外。 本法中之「地滑防治設施」可作出前項規定之處置或命其採取該項規定之必要措施。 一、為地滑防治工程而有不得已之必要時。道府縣首長得命令管理者進行改良、修補及其他地滑防治設施管理上之必要措施。與地方公共團體之任務分擔事宜,考量、研討經濟情勢發展,根據其結果採取必要措施。會保險事務處理體制與從事相關業務之職員應有職責等進行研討,認定有需要時,應根據研討結果採取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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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2-09-28
- 內容:
- 使用之移動梯,未符合規定(堅固構造、寬度30公分以上、採取防止滑溜或轉動之必要措施) ■ 5.08[-1,-2]使用之移動梯,未符合規定(堅固構造、寬度30公分以上、採取防止滑溜或轉動之必要措施)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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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標題:
- 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1-11-08
- 內容:
- 各締約國均應依其國家法律之基本原 則採取必要措施,提高政府行政部門之透明度,包括酌情在 財務報表揭露及會計和審計標準之法規採取必要措施 ,以禁止從事下列行為,而觸犯本公約所定之任何犯罪:各締約國均應採取符合其法律原則之必要措施,確定法人 參與本公約所定犯罪,應承擔之責任。 拒絕此類協助; (c) 各締約國均得考慮採取必要措施,使其能在非雙重 犯罪之情況,提供比本條規定更為廣泛之協助。14 條之情況,各締約國均應依其國家 法律採取必要措施,要求其管轄範圍內之金融機構確認客 戶身分,並採取合理之步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