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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5-02-27
- 內容:
- 二、依都市計畫法申請農業 產銷必要設施。 三、依本辦法申請之農業生 產設施、室外水產養殖 生產設施、 二、依都市計畫法申請農業 產銷必要設施。 三、依本辦法申請之農業生 產設施、室外水產養殖 生產設施、室內水產養 殖生產設施。主管機關審認確有必 要,並報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屬農 業產銷必要設施者,得依其設施 項目辦理。應經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審認確有必 要,並報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屬農 業產銷必要設施者,得依其設施 項目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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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二、依都市計畫法申請農業產銷必要 設施。 三、依本辦法申請之農業生產設施、 室外水產養殖生產設施、室內水 產養殖生產設施。養殖用 74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設施 四、擋土牆 五、其他 縣(市)主管機關審認確有必要,並 報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屬農業產銷必要 設施者,得依其設施項目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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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2
- 內容:
- 二、依都市計畫法申請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三、依本辦法申請之農業生產設施、室外水產養殖生產設施、室內水產養殖生產設施。非都市土地各種 使用分區之農 牧用地、養殖用 設施 四、擋土牆 五、其他 縣(市)主管機關審認確有必要,並 報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屬農業產銷必要 設施者,得依其設施項目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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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得比照農業區之有關規定及條件,申請建築農舍及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但依規定辦理休耕、休養、停養或有不可抗力除保持農業生產外,僅得申請興建農舍、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休閒農業設施及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 第一項所定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休閒農業設施及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之項目由農業主管機關認定,並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且不得擅自變更使用;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之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休閒農業設施之建蔽率不得超 前項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不得供為居室、工廠及其他非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使用。 第一項農業用地內之農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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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區之有關規定及條件,申請建築 農舍及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但依 規定辦理休耕、休養、停養或有 不可抗力等事除保持農業生產外,僅得申請 興建農舍、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休閒 農業設施及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 第一項所定農業產銷必要設施、 休閒農業設施及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 施之項目由農業主管機關認定,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相關法令規定 辦理,且不得擅自變更使用;農業產 銷必要設施之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 六十, 前項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不得供 為居室、工廠及其他非農業產銷必要 設施使用。 第一項農業用地內之農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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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得比照農業區之有關規定及條件, 申請建築農舍及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但 依規定辦理休耕、休養、除保持農業生 產外,僅得申請興建農舍、農業產銷必要設 施、休閒農業設施及 但第二十九條之一、第二十九 條所規定者, 所定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休閒農業設施 及農村 機關認 令規定 必要設 農業設 前項農 及其他 第一項農業用地內之農舍、農業產銷必要設施 不得超 第二十九之一條農業區 事業設 回收、 業產銷必要設施,不得供為居室、工廠 非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使用。 及休閒農業設施,其建蔽率應一併計算,合計 過百分之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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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施行細則第29條第3項規定(建蔽率不得超過 20%,且農舍、農業產銷必要設施及休閒農業設施,其建蔽率應 一併計算,行細則第29條第3項規定(建蔽率不得超過20%,且農舍、農業產銷必 要設施及休閒農業設施,其建蔽率應一併計算,合計不得超過60 二、依都市計畫法申請農業產銷必要 設施。 三、依本辦法申請之農業生產設施、 室外水產養殖生產設施、室內水 產養殖生產設施。主管機關審認確有必要,並報經 中央主管機關認屬農業產銷必要設施 者,得依其設施項目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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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二、依都市計畫法申請農業產銷必要 設施。 三、依本辦法申請之農業生產設施、 室外水產養殖生產設施、室內水 產養殖生產設施。 二、申請其他設施項目者,應經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審認確有必要,並報經 中央主管機關認屬農業產銷必要設施 者,得依其設施項目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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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二、依都市計畫法申請農業產銷必 要設施。 三、依本辦法申請之農業生產設施、 室外水產養殖生產設施、室內 水產養殖生產設施。 二、申請其他設施項目者,應經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審認確有必要,並報 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屬農業產銷必要 設施者,得依其設施項目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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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農業區之有關規定及條件,申 請建築農舍及農業產銷必要設 施。但依規定辦理休耕、休養、 停養或有不可抗力除保持農業生產外,僅得申請 興建農舍、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休閒 農業設施、自然保育設施、 第一項所定農業產銷必要設施、 休閒農業設施、自然保育設施、綠能 設施及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之項目 由農業主管機關認定,管機關所定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且 不得擅自變更使用;農業產銷必要設 施之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 前項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不得供 為居室、工廠及其他非農業產銷必要 設施使用。但經核准工廠登記之農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