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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二十二) 其他經縣(市)政府審查 核准之必要公共服務設 施及公用事業。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設施,應 經縣( (七) 其他經縣(市)政府審查核 准之必要公共服務設施及公 用事業。 前項與特種工業有關之各項設 施,應經縣( (二十二) 其他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之必要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設施,應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後, (七) 其他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之必要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 前項與特種工業有關之各項設施,應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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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十九) 其他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之必要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 四、一般商業設施: (一) 一般零售業、一般服務業及餐飲業:其使用土地總面積不得超過該工業區總面積百分之五。 (七) 其他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之必要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 前項與特種工業有關之各項設施,應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後,始得建築;增建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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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其他經縣(市)政府審查 核准之必要公共服務設施及 公用事業。 四、一般商業設施:七) 其他經縣(市)政府審查核 准之必要公共服務設施及公 用事業。 前項與特種工業有關之各項設 施,十九) 其他經縣(市)政府審查 核准之必要公共服務設施及 公用事業。 四、一般商業設施: (一) 一般零售業、七) 其他經縣(市)政府審查核 准之必要公共服務設施及公 用事業。 前項與特種工業有關之各項設 施, (十九)其他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之必要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 四、一般商業設施: (一) 一般零售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