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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2年】
    資料來源:
    手冊及圖書
    發布日期:
    2024-10-24
    容:
    三、變更原開發計畫核准之主要公共 設施、公用設備或必要性服務設 施。 四、原核准開發計畫土地使用配置變 更之面積已達原核准開發面積二 分之一或大於二公頃。於不影響基地開發之保育、 保安、防災並經專業技師簽證及不妨 礙原核准開發許可或開發同意之主要 公共設施、公用設備或必要性服務設 施之正常功能,得準用前項規定辦理。
  • 2.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5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變更原開發計畫核准之主要公共 設施、公用設備或必要性服務設 施。 四、原核准開發計畫土地使用配置變核准開發許可或開發同意之主要 公共設施、公用設備或必要性服務設 施之正常功能行使,得準用前項規定 辦理。且未變更主要公共設 施、公用設備或必要性服務設施及未 增加全區土地使用強度者,申請人應 製作變更內容對照表送變更原開發計畫核准之主要公共設施、公用設備或必要性服務設施。 四、原核准開發計畫土地使用配置變更之面積已核准開發許可或開發同意之主要公共設施、公用設備或必要性服務設施之正常功能行使,得準用前項規定辦理。
  • 3.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4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三、變更原開發計畫核准之主要公共設施、公用設備或必要性服務設施。 四、原核准開發計畫土地使用配置變更之面積已達原核准開發面積二分之一或大於二公頃。防災並經專業技師簽證及不妨礙原核准開發許可或開發同意之主要公共設施、公用設備或必要性服務設施之正常功能行使,得準用前項規定辦理。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性質相同或具有高度相容性,且未變更主要公共設施、公用設備或必要性服務設施及未增加全區土地使用強度者,申請人應製作變更內容對照表送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不受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 4.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7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三、變更原開發計畫核准之主要公共 設施、公用設備或必要性服務設 施。 四、原核准開發計畫土地使用配置變 更之面積已達原核准開發面積二 分之一或大於二公頃。於不影響基地開發之保育、 保安、防災並經專業技師簽證及不妨 礙原核准開發許可或開發同意之主要 公共設施、公用設備或必要性服務設 施之正常功能,得準用前項規定辦理。
  • 5.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9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三、變更原開發計畫核准之主要公共 設施、公用設備或必要性服務設 施。 四、原核准開發計畫土地使用配置變 更之面積已達原核准開發面積二 分之一或大於二公頃。於不影響基地開發之保育、保安、 防災並經專業技師簽證及不妨礙原核 准開發許可或開發同意之主要公共設 施、公用設備或必要性服務設施之正常 功能,得準用前項規定辦理。
  • 6.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0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三、變更原開發計畫核准之主要公 共設施、公用設備或必要性服 務設施。 四、原核准開發計畫土地使用配置 變更之面積已達原核准開發面 積二分之一或大於二公頃。於不影響基地開發之保育、 保安、防災並經專業技師簽證及不妨 礙原核准開發許可或開發同意之主要 公共設施、公用設備或必要性服務設 施之正常功能,得準用前項規定辦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