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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指為確保國家永續發 展、提升環境品質、促進經濟發 展及維護社會公義之目標,考量 自然環境容受力,公共設施服務 水準與財務成本、使用權利義務 及損益公平性之均衡,規範城鄉 發展之總量及型態,並訂定未來 發展地區之適當區位及時程, 主管機關審議申請使用許可案 件,應考量土地使用適宜性、交通與公 共設施服務水準、自然環境及人為設施 容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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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展及維護社會公義之目標,考量 自然環境容受力,公共設施服務 水準與財務成本、使用權利義務 及損益公平性應考量土地使用適宜性、交通與 公共設施服務水準、自然環境及人為 設施容受力。依各國土功能分區之特居住密度、每人平均居住 樓地板面積及公共設施服務水 準,訂定平均容積率,並依其計 畫特性、區位、其他使用分區,應視實際發展情 形需要及公共設施服務水準訂 定。 三、實施容積率管制前,符合分區使 用之合法建築物,規定與建築物管理事宜,應視實 際發展情形需要及公共設施服務 水準而訂定。 舊市區小建築基地合併整體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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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應依計畫容納人口、居住密度、每人平均居住樓地板面積及公共設施服務水準,訂定平均容積率,並依其計畫特性、區位、面臨道路寬度、鄰近公共設施之配置情形、 二、其他使用分區,應視實際發展情形需要及公共設施服務水準訂定。 三、實施容積率管制前,符合分區使用之合法建築物,改建時其容積規定與建築物管理事宜,應視實際發展情形需要及公共設施服務水準而訂定。 舊市區小建築基地合併整體開發建築,或舊市區小建築基地合法建築物經縣 (市) 政府認定無法以都市更新或合併整理開發建築方式辦理重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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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二、交通及公共設施服務水準。 三、自然環境及人為設施容受力。 四、自來水、居住密度、每人平均居住 樓地板面積及公共設施服務水 準,訂定平均容積率,並依其計 畫特性、區位、面臨道路寬度、其他使用分區,應視實際發展情 形需要及公共設施服務水準訂 定。 三、實施容積率管制前,符合分區使 用之合法建築物,規定與建築物管理事宜,應視實 際發展情形需要及公共設施服務 水準而訂定。 舊市區小建築基地合併整體開發 二、交通及公共設施服務水準。 三、自然環境及人為設施容受力。 四、自來水、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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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指為確保國家永續發 展、提升環境品質、促進經濟發 展及維護社會公義之目標,考量 自然環境容受力,公共設施服務 水準與財務成本、使用權利義務 及損益公平性之均衡,規範城鄉 發展之總量及型態,並訂定未來 發展地區之適當區位及時程, 主管機關審議申請使用許可案 件,應考量土地使用適宜性、交通與公 共設施服務水準、自然環境及人為設施 容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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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指為確保國家永續發 展、提升環境品質、促進經濟發 展及維護社會公義之目標,考量 自然環境容受力,公共設施服務 水準與財務成本、使用權利義務 及損益公平性之均衡,規範城鄉 發展之總量及型態,並訂定未來 發展地區之適當區位及時程, 主管機關審議申請使用許可案 件,應考量土地使用適宜性、交通與公 共設施服務水準、自然環境及人為設施 容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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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指為確保國家永續 發展、提升環境品質、促進經 濟發展及維護社會公義之目 標,考量自然環境容受力,公 共設施服務水準與財務成本、 使用權利義務及損益公平性之 均衡,規範城鄉發展之總量及 型態,並訂定未來發展地區之 適當區位及時程, 主管機關審議申請使用許可案 件,應考量土地使用適宜性、交通 與公共設施服務水準、自然環境及 人為設施容受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