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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限於已核定之農村再生發展區 計畫公共設施項目,並應符合附表二 之認定基準。500萬以上 20 備註: 一、 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項目如僅單純施作水土保持或防災設施等安全性者,其土地使 用同意書之同意年限至少20確認下列設施為本署興建或補助之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項目: 地號 設施項目 佐證文件 確認下列設施為農村再生基金興建或補助之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項目: 地號 設施項目 佐證文件 (第一項及第二項許可使用後之程 序、作業方式、負擔、公共設施項目及 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 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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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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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9-22
- 內容:
- 確認下列設施為本署興建或補助之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項目: 地號 設施項目 佐證文件 (確認下列設施為農村再生基金興建或補助之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項目: 地號 設施項目 佐證文件 (500萬以上 20 備註: 一、 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項目如僅單純施作水土保持或防災設施等安全 性者,其土地使用同意書之同意年限至確認下列設施為本署興建或補助之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項目: 地號 設施項目 佐證文件 (確認下列設施為農村再生基金興建或補助之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項目: 地號 設施項目 佐證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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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一項及第二項許可使用後之程 序、作業方式、負擔、公共設施項目 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限於已核定之農村再生發展區 計畫公共設施項目,並應符合附表二 之認定基準。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207 附表 戶 數 公共設施項目及設置基準 十棟以上 未滿三十 棟 一、 每戶至少一個停車位。第一項及第二項許可使用後之程序、作業方式、負擔、公共設施項目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申請農村再生設施之容許使用,限於已核定之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公共設施項目,並應符合附表二之認定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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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請農村再生設施之容許 使用,限於已核定之農村再生發展區 計畫公共設施項目,並應符合附表二 之認定基準。 附表 戶 數 公共設施項目及設置基準 十棟以上 未滿三十 棟 一、 每戶至少一個停車位。 第二十八條 申請農村再生設施之容許使用,限於已核定之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公共設施項目,並應符合附表二之認定基準。 附表 戶 數 公共設施項目及設置基準 十棟以上未滿三十棟 一、 每戶至少一個停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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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限於已核定之農村再生發展區 計畫公共設施項目,並應符合附表二 之認定基準。 附表 戶 數公共設施項目及設置基準 十棟以上 未滿三十 棟 一、 每戶至少一個停車位。申請農村再生設施之容許 使用,限於已核定之農村再生發展區 計畫公共設施項目,並應符合附表二 之認定基準。 附表 戶 數公共設施項目及設置基準 十棟以上 未滿三十 棟 一、 每戶至少一個停車位。第二十八條申請農村再生設施之容許使用,限於已核定之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公共設施項目,並應符合附表二之認定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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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限於已核定之農村再 生發展區計畫公共設施項目,並應符合附表二之認定 基準。500萬以上 20 備註: 一、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項目如僅單純施作水土保持或防災設 施等安全性者,其土地使用同意書之同意年限至少20確認下列設施為本局興建或補助之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項目: 地號 設施項目 佐證文件 ( 附表 戶數 公共設施項目及設置基準 十棟以上未 滿三十棟 區公共停車場:二十棟以下應至少設置 申請農村再生設施之容許使用,限於已核定之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公共設施項目,並應符合附表二之認定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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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限於 已核定之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公共設施項目, 且不得違反「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審核及監督 管理辦法」限於已核定之農 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內公共設施項目,並應符合農 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之附表二村再生計畫說明農村再生發展區各 功能分區內之擬增設公共設施項目、數量及相對 位置。 表x、農村生活區之現有公共設施項目 項目 細目 內容說明 備註/標號 農村再生設施 自行車道 龍眼林自行車道 表X、農村生產區之現有公共設施項目 項目 細目 使用地類別 備註/標號 農村再生設施 景觀休閒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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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二十八條 申請農村再生設施之容許 使用,限於已核定之農村再生發展區 計畫公共設施項目,並應符合附表二 之認定基準。 第一項及第二項許可使用後之程 序、作業方式、負擔、公共設施項目及 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 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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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二十八條 申請農村再生設施之容許 使用,限於已核定之農村再生發展區 計畫公共設施項目,並應符合附表二 之認定基準。 第一項及第二項許可使用後之程 序、作業方式、負擔、公共設施項目及 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 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