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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並優先於水道用地、各類排 水用地、公有土地或公共設施用地為 之。 前項土地皆無法辦理而需用私有依 都市計畫法申請都市土地使用分區或 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義務人除應依前 條辦理外,應先提出出流管制規劃書縣(市)或鄉(鎮、市)管 有之公共設施用地完成分割、移 轉登記為各該直轄市、縣(市) 前項公共設施用地上需興建之設 施,應由申請人依使用計畫分期興建完 竣勘驗合格,領得使用執照並將所有 權移轉登記為直轄市、市)或鄉 (鎮、市)有後,其餘非公共設施用地 上建築物始得核發使用執照。但經申 請人提出各分期應興建完竣設施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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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農村再生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係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有效改 善社區居民生活環境及促進土地合理利用,並透過整體規劃建設取得 公共設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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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縣(市)或鄉(鎮、市)管 有之公共設施用地完成分割、移 轉登記為各該直轄市、縣( 前項公共設施用地上需興建之設 施,應由申請人依使用計畫分期興建 完竣勘驗合格,領得使用執照並將所 有權移轉登記為直轄市、市)或 鄉(鎮、市)有後,其餘非公共設施 用地上建築物始得核發使用執照。但 經申請人提出各分期應興建完竣設施 申請人於前項公共設施用地上興 建公共設施時,不適用土地法第二十 五條規定。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公共設施用地 及設施,其所有權移轉登記承受人依 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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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政府審核,以從事區內整地排水及公共設施用地整地等工程,並於工程完成,經直轄市或縣(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申請人應辦理相關公共設施用地移轉予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 第一項相關公共設施用地移轉予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時,應切結及提供公共設施興建保證金,捐贈土地或繳交土地代金或回饋金時,應先完成捐贈之土地及公共設施用地之分割、移轉登記,並繳交開發影響費、土地代金或回饋金後,辦理分區或用地變更前,應將開發區內之公共設施用地完成分割移轉登記為各該直轄市、縣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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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整地排水計畫 施工許可證,以從事區內整地排水及 公共設施用地整地等工程,並於工程 完成,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申 請人應辦理相關公共設施用地移轉予 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 第一項相關公共設施用地移轉予 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 市)公所時,應切結及提供公共設施 興建保證金,贈土地或繳交土地代金 或回饋金時,應先完成捐贈之土地及 公共設施用地之分割、移轉登記,並 繳交開發影響費、辦理分區或用地變 更前,應將開發區內之公共設施用地 完成分割移轉登記為各該直轄市、縣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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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並優先於水道用地、各類排 水用地、公有土地或公共設施用地為 之。 前項土地皆無法辦理而需用私有依 都市計畫法申請都市土地使用分區或 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義務人除應依前 條辦理外,應先提出出流管制規劃書縣(市)或鄉(鎮、市)管 有之公共設施用地完成分割、移 轉登記為各該直轄市、縣(市) 或鄉( 前項公共設施用地上需興建之設 施,應由申請人依使用計畫分期興建完 竣勘驗合格,領得使用執照並將所有權縣(市)或鄉(鎮、 市)有後,其餘非公共設施用地上建築 物始得核發使用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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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並優先於水道用地、各類排 水用地、公有土地或公共設施用地為 之。 前項土地皆無法辦理而需用私有依 都市計畫法申請都市土地使用分區或 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義務人除應依前 條辦理外,應先提出出流管制規劃書縣(市)或鄉(鎮、市)管 有之公共設施用地完成分割、移 轉登記為各該直轄市、縣(市) 或鄉( 前項公共設施用地上需興建之設 施,應由申請人依使用計畫分期興建完 竣勘驗合格,領得使用執照並將所有權縣(市)或鄉(鎮、 市)有後,其餘非公共設施用地上建築 物始得核發使用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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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並優先於水道用地、 各類排水用地、公有土地或公共設 施用地為之。 前項土地皆無法辦理而需用私依都市計畫法申請都市土地使 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義務 人除應依前條辦理外,應先提出出 流管制規劃書向目的事縣(市)或鄉(鎮、市) 管有之公共設施用地完成分 割、移轉登記為各該直轄市、 縣( 前項公共設施用地上需興建之 設施,應由申請人依使用計畫分期 興建完竣勘驗合格,領得使用執照 並將所有權移轉登記為直轄市、市)或鄉(鎮、市)有後,其餘 非公共設施用地上建築物始得核發 使用執照。但經申請人提出各分期 應興建完竣設施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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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參照水土保持局98年修訂之山坡地土地 利用判釋分類,分為農牧用地、林業用地、交通用地、水利用地、建築及公共 設施用地、遊憩用地、礦業用地、加強保育用地及其他用地等九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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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09-29
- 內容:
- 第 10 條本款所稱都市計畫人員,指辦理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發布及實施、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公共設施用地之設置、新市區之建設及都市更新等業務之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