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共有84筆搜尋結果,共花費0.081秒
-
1.
- 標題:
- 統包及開口工程範本
- 資料來源:
- 一般文件下載
- 發布日期:
- 2025-04-24
- 內容:
- 以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者,其限制投標廠商資格之理由及其必要性 ( 非選擇性招標者 免填 ) : 招標標的之功能、效益、規格、標準、依個案特殊需求需設置工地型預拌混凝土設備者,應評估設置之必要性,並經上級機關同意後,始得允許廠商依相關法規設置工地型預拌混凝土設備,評估項目包括但不限於工地附近20公里運距內有無足夠合法預拌混凝土廠,依個案特殊需求需設置工地型預拌混凝土設備者,應評估設置之必要性,並經上級機關同意後,始得允許廠商依相關法規設置工地型預拌混凝土設備,評估項目包括但不限於工地附近20公里運距內有無足夠合法
-
2.
- 標題:
- 委託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採購範本
- 資料來源:
- 一般文件下載
- 發布日期:
- 2025-03-11
- 內容:
- 外國廠商之投標資格及應提出之資格文件,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不允許外國廠商投標者免填): 以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者,其限制投標廠商資格之理由及其必要性(非選擇性招標者免填): 招標標的之功能、效益、規格、標準、數量或場所等說明及得標廠商應履行之契約責任:由招標機關另備如附件。
-
3.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5-02-27
- 內容:
- 土地使用同意書同意年限已屆期,而有辦理修繕、報廢拆除或增建之必要性,以確保公眾安全、後續維護管理及使用效益者,土地使用同意書同意年限已屆期,而有辦理修繕、報廢拆除或增建之必要性,以確保公眾安全、後續維護管理及使用效益者,得免依第五點推動流程提報計畫,同意書同意年限已屆 期,而有辦理修繕、 報廢拆除或增建之必 要性,以確保公眾安 全、後續維護管理及 使用效益者,同意書同意年限已屆 期,而有辦理修繕、 報廢拆除或增建之必 要性,以確保公眾安 全、後續維護管理及 使用效益者,得免依 第五點推動流程提報
-
4.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5-02-27
- 內容:
- 惟如兼有其他農作運 銷之目的者,其核定前應先 會商農業主管機關審認其合 理性及必要性,林業用地並 應依森林法第六條第二項但 書規定,由直轄市、縣(市) 林業主管機關同意,報請中 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地政主 管機關核准。以所必要之最小面積核 定之;惟如兼有其他農作運 銷之目的者,其核定前應先 會商農業主管機關審認其合 理性及必要性,林業用地並 應依森林法第六條第二項但 書規定,由直轄市、縣(市) 林業主管機關同意,報請中 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地政主 管機關核准。
-
5.
- 資料來源:
- 最新消息
- 發布日期:
- 2025-02-20
- 內容:
- 屬延續性計畫者,已完成工作具辦理成效,且接續計畫有其必要性或能有加值成效。 研提資本門相關規定: (一)倘有涉及土地使用管理項目,請確實評估其合法性、必要性、安全性與使用率,並以設施內外部修繕、特色營造為原則,施作前應先確認符合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並辦妥容許興建該等休閒農業設施等合法作業程序,
-
6.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5-02-19
- 內容:
- 屬延續性計畫者,已完成工作具辦理成效,且接續計畫有其必要性或能有加值成效。 研提資本門相關規定: (一)倘有涉及土地使用管理項目,請確實評估其合法性、必要性、安全性與使用率,並以設施內外部修繕、特色營造為原則,施作前應先確認符合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並辦妥容許興建該等休閒農業設施等合法作業程序,
-
7.
- 資料來源:
- 新聞稿
- 發布日期:
- 2025-01-17
- 內容:
- 這場風災凸顯了資源調度與跨區域協作的必要性,單一社區的力量在面對重大災害時顯得力不從心,唯有強化資源共享,才能提升防災效能。
-
8.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5-01-02
- 內容:
- 屬延續性計畫 者,已完成工作具辦理成效,且接續計畫有其必要性或能有加值 成效。 (二)倘有涉及土地使用管理項目,請確實評估其合法性、必要性、 安全 性與使用率,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施作前應先確認符合土地使用管 制規定,並辦妥容許興建該等休閒農業設施等相關合法作業程序。
-
9.
- 資料來源:
- 最新消息
- 發布日期:
- 2024-12-09
- 內容:
- 需包括植栽(喬木類、灌木類、 草花類及草皮類等)種植及至少一年養護保活管理費;倘有涉 及土地使用管理項目,請確實評估其合法性、必要性、安全性 與使用率,並以設施內外部修繕、特色營造為原則,土地非公 有者應取得10年建物/土地使用同意書(格式請參考附件2)
-
10.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經營計畫內容顯不合理,或設施 與農業經營之必要性顯不相當。 三、未符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其核定前應 農業主管機關審認其合 理性及必要性, 業用地並 應依 法第六條第二項但 書規定,九) 使用農業用地所提區位、面積 之必要性、合理性及無可替代 性。但農業所需產、製、儲、 銷及休閒等相關農業設施所需機關對於興辦事業人 申請農業用地變更,應就事業設置 之必要性與計畫使用農業用地所提 區位、面積之必要性、合理性及無 可替代性,提出評估意見,或具體 表示是否支持該興辦事業及土地使 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