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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有關山坡地超限利用之相關罰則包括: (一)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二十五條(超限使用之處罰):山坡地超 限利用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通知土地經營人、 使用人或所有人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依第三十五條之 規定處罰, (三)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山坡地超限利用者,或從事農、 林、漁、牧業,未依第十條規定使用土地或未依水土保持技 術規範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 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通知水土保持義務人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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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是 指假借職務上之一切事機,予以利用者而言,所利用者, 職務本身固有之事機,固屬當然,即使由職務上「所衍 生之機會」,亦應包括在內,不以職務上有最後決定權 者為限。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係指 假借職務上之一切事機,予以利用者而言,其所利用者, 職務本身固有之事機,固不論矣,尚包括由職務上所衍 生之機會,可見此規定之重點在於機會;而刑法第213 條所定公務員明知不實之事項,利用職務上機會」,係指假借職務 上一切機會,予以利用者而言。其所利用者,職務本身 固有之事機,固無論矣,即使由職務上所衍生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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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11-22
- 內容:
- 但山坡地超限利用者,不在此限。 4.農村水保署受理申請後,準用第四點第三款第二目之三 及第三目規定,至內政部地政資訊網際網路服務系統查 驗地籍資訊及辦理土地鑑界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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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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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10-02
- 內容:
- 但山坡地超限利用者,不在此限。 4.農村水保署所屬分署受理申請後,準用第四點第三款第 二目之三及第三目規定,至內政部地政資訊網際網路服 務系統查驗地籍資訊及辦理土地鑑界但 山坡地超限利用 者,不在此限。 4.農村水保署所屬分 署受理申請後,準 用第四點第三款第 二目之三及第三目 規定,但 山坡地超限利用 者,不在此限。 4.水土保持局所屬分 局受理申請後,準 用第四點第四款第 二目之三及第三目 規定,至內政部地 政資訊網際網路服 務系統查驗地籍資 訊及辦理土地鑑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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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9-19
- 內容:
- 合法承租或使用公有山坡地超限利用者,除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正外, 八、本計畫公告前之超限利用者,於九十六年底前造林達規定株數,並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檢查合格核發造林獎勵金有案, 四、合法承租或使用公有山坡地超限利用者,除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正外,並由土地管理機關通知承租人或使 八、本計畫公告前之超限利用者,於九十六年底前造林達規定株數,並經直轄市、縣( 四、合法承租或使用公有山坡地超限利用者,除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正外,並由土地管理機關通知承租人或使用人切結在九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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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資料來源:
- 一般文件下載
- 發布日期:
- 2022-11-21
- 內容:
- 山坡地超限利用者,或從事農、林、漁、牧業,未依第十條規定使用土地或未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者,由直轄市或縣(市) 政府會同有關機關通知水土保持義務人限期改正; 山坡地超限利用者,或從事農、林、漁、牧業,未依第十條規定使用土地或未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者,由直轄市或縣 ( 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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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指為防洪而引水或洩水新闢之水道; 其兼為航運利用者,視同運河。 第四十八條 原水權人利用後之水進入 前項開發利用者須移植經公告之 受保護樹木,應檢附移植及復育計 畫,提送地方主管機關審查許可後,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受 保護樹木移植之申請案件後,開發利 用者應舉行公開說明會,徵詢各界意 見,有關機關( 地方主管機關於開發利用者之公 開說明會後應舉行公聽會,並將公聽 會之日期及地點,登載於新聞紙及專管機關審議許可移植者,地方主管機 關應命開發利用者提供土地或資金供 主管機關補植,以為生態環境之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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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監督及管理 第二十二條 山坡地超限利用者,或從 事農、林、漁、牧業,未依第十條規 定使用土地或未依水土刪除) 第二十五條 山坡地超限利用者,由直 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通知土地經 營人、第四章 監督及管理 第二十二條 山坡地超限利用者,或從事農、林、漁、牧業,未依第十條規定使用土地或未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實 第二十五條 山坡地超限利用者,由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通知土地經營人、指為防洪而引水或洩水新闢之水道;其兼為航運利用者,視同運河。 第四十八條 原水權人利用後之水進入水道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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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刪除) 第二十五條 山坡地超限利用者,由直 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通知土地經 營人、第四章 監督及管理 第二十二條 山坡地超限利用者,或從 事農、林、漁、牧業,未依第十條規 定使用土地或未依水土保持技術指為防洪而引水或洩水新闢之水道; 其兼為航運利用者,視同運河。 第四十八條 原水權人利用後之水進入 二、山坡地開發利用者繳交之回饋金。 三、違反本法之罰鍰。 四、水資源開發計畫工程費之提撥。第二十四條 (刪除) 第二十五條 山坡地超限利用者,由直 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通知土地經 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