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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11-10
- 內容:
- 依本法第六條前段及本細則第四條規定,在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規模以上之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但仍應向當地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所屬水土保持機關申請核可後始得施工,並接受監督與指導。前項經中央主管機關所屬水土保持機關申請核可者,應副知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以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代替水土保持計畫,經當地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所屬水土保持機關審查核可後始得施工,免核發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前項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其規模在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規模以上者,準用第四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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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10-12
- 內容:
- 及辦理公開閱覽、公聽會資料,報中央主管機關審查。依前條規定辦理聽證程序者,應另檢附聽證紀錄,一併報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檢附之資料不符前二項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第十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於受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提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後,應於二個月內完成審查,必要時,得展延一次,並以二個月為限。第十六條 中央主管機關審查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之原則如下:一、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內容,符合已核定農村再生計畫之農村社區發展願景及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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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標題:
- 農村再生條例施行細則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1-07-20
- 內容:
- 關應將各界提供意見之處理情形及擬訂之農村再生總體計畫,一併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文化或其他特殊情形,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第十一條 依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認有農村活化再生需要之農民集居聚落,於準用本條例第九條規定擬訂農村再生計畫前,其在地組織及團體應先接受農村再生培根計畫之訓練。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辦理前項窳陋地區環境綠美化、建築物之維護或修繕而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者,以該窳陋地區位於已核定之農村再生計畫範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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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標題:
- 農村社區建設績效獎勵辦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1-06-01
- 內容:
- 第二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考評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農村社區建設,應訂定年度考評計畫辦理。前項計畫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其內容應包含考核項目、配分、程序及獎金額度等事項。第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表揚對農村社區建設績效顯著之個人、團體,得訂定計畫辦理。前項計畫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其內容應包含推薦方式、績優事蹟、評選程序及獎金額度等事項。主管機關與評選為對農村社區建設績效顯著之個人及團體,中央主管機關得公開表揚,並核發獎牌、獎金,或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國內外業務觀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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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標題:
- 農村社區個別宅院整建補助辦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1-05-31
- 內容:
- 熱對流改善設施、窳陋建築物拆除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項目。三、庭院改善:庭院、節能減碳設施、窳陋設施拆除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項目。第六條 申請個別宅院整建,符合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六款符合第三條所定個別宅院整建條件者,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個別宅院所在地之直轄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申請後,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申請期限屆滿後一個月內完成初審,並依下列規定辦理:符合第三條所定條件者,予以列冊,併同申請文件送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第九條 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個別宅院整建補助申請應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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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1-04-22
- 內容:
- 11、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二)產業活化:產業活化之申請除須符合下列各項外,農村再生執行計畫作業程序及審查流程圖 核定 ( 中央主管機關 ) 依農村再生工作小組審查結果 核定辦理 農村再生計畫內容逐年提報年度農村再生執行需求 複審 ( 中央主管機關 ) 本局就分局初審結果提送農村再生工作小組審查 初審 ( 中央主管機關分局 ) 1. 受理 直轄市或縣 ( 市 ) 政府 提報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申請。 1 核定(中央主管機關) 依農村再生工作小組審查結果核定辦理 農村社區 依已核定之農村再生計畫內容逐年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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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 標題:
- 農村再生計畫審核及執行監督辦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0-12-31
- 內容:
- 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並副知中央主管機關:一、社區組織代表之立案證明文件。十五人之農村再生計畫審查小組,必要時,得辦理實地勘查:一、中央主管機關農村再生專家資料庫之專家學者至少六人。二、中央主管機關代表二人。三、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相關業務機關(單位)代表。應將其農村社區名稱、社區組織代表及範圍公告之,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依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經農村社區居民會議決議,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公告後,函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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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 標題:
- 農村再生條例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0-08-04
- 內容:
- 主管機關依農村發展需要,擬訂計畫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實施土地活化管理之區域。第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統籌農村規劃及建設相關資源,配合區域性農業發展政策,整合政府各部門在農村社區實施之各項建設及計畫。第六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擬訂農村再生之政策方針,報行政院核定;修正時亦同。第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推動農村永續發展及活化再生相關事項,應設置農村再生基金新臺幣一千五百億元,公所意見,就轄區之農村再生擬訂農村再生總體計畫,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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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8-07-14
- 內容:
- 政府首長核可後,據以核定,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函知申請單位;評定為C等級者,(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十一、農村再生實質建設計畫作業流程:(審查作業程序如附件五)由水土保持局依據審查結果及經費額度,報請核定,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及函知申請單位、各農村再生促進會,以執行實質建設計畫。請單位依核定結果逐年提報年度 農村再生建設申請書,並函請中央主管 機關備查。簽陳縣(市)政府首長核可 後,據以核定,報請中央主管 機關備查,並函知申請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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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4-08-31
- 內容:
-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行為,仍應向當地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所屬水土保持機關申請同意後始得施工,三、中央機關自行興辦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核定。前項第三款水土保持計畫審查核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一、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委託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委辦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之申請)第六條 水土保持義務人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格式,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六份及主管機關要求抄件份數,並檢附下列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