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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資料來源:
- 最新消息
- 發布日期:
- 2023-10-06
- 內容:
- 開發單一或多類別之兩棲爬 行類及鸚鵡寵物之物種辨識系統及使用者介面,以進行常見寵 物之辨識與分類,並須進行系統測試驗證。 辦理開發產品之說明會及座談會,蒐集使用者意見。 張茂萱 (02)2312-4093 mhchang@moa.5-糧-01 農糧署 須具明確育種目標、量化指標及初步試驗成果,且能扣合產業應用 者為優先,計畫最長4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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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10-02
- 內容:
- 時該筆土地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供非農業使用者,列為不屬查 定範圍之土地。查定結果公告之土地,有已依法劃編或編定為非農業使 用者,以該項劃編或編定為準。更 正查定當時該筆土地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供非農業使用 者,列為不屬查定範圍之土地。但山坡地超限利用者,不在此限。 4.農村水保署所屬分署受理申請後,準用第四點第三款第 二目之三及第三目規定,至內政部地政資訊網際網路服 務系統查驗地籍資訊及辦理土地鑑界事宜。並以一次為原則 及土地面積達三分之二以上供非農業使用者,列為「不屬查定範圍之土地」 等,屬原則性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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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9-22
- 內容:
- 位於已核定農村再生計畫範圍內且為 私人無償提供公眾使用者,該設施座落之土地所有權人, 依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六條規定,社區使用之農村再 生相關公共設施, 位於已核定農村再 生計畫範圍內且為 私人無償提供公眾 使用者,該設施座 落之土地所有權 人,依農業用地作 農業使用認定及核 發證明辦法第六條 規定, 位於已核定農村再 生計畫範圍內且為 私人無償提供公眾 使用者,該設施座 落之土地所有權 人,依農業用地作 農業使用認定及核 發證明辦法第六條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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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9-19
- 內容:
- 合法承租或使用公有山坡地超限利用者,除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正外, 八、本計畫公告前之超限利用者,於九十六年底前造林達規定株數,並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檢查合格核發造林獎勵金有案, 四、合法承租或使用公有山坡地超限利用者,除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正外,並由土地管理機關通知承租人或使 八、本計畫公告前之超限利用者,於九十六年底前造林達規定株數,並經直轄市、縣( 四、合法承租或使用公有山坡地超限利用者,除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正外,並由土地管理機關通知承租人或使用人切結在九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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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資料來源:
- 預決算書及補助資訊
- 發布日期:
- 2023-09-05
- 內容:
- 並完 成智慧防災物聯網 初步規劃,透過監 控感測器、巨量資 料、雲端運算等資 料之整合,提供使 用者整合的場域即 時監測資料且具有 防災意義性的場域 資訊。爰此,鑑於 農遊券 APP 效益低落、無視使用者感受反饋, 編列相關預算恐謂難以發揮預期效益,爰請水土 保持局於 1 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精 進農遊券 APP 書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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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8-30
- 內容:
- 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之一,已借用者,應於獲輔 助、補助、安置或承購後三個月內遷出及辦理歸還手續。 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之一,已借用者,應於獲輔助、補助、安置或承購後三個月內遷出及辦理歸還手續。 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之一,已借用者,應於獲輔助、補助、安置或承購後三個月內遷出及辦理歸還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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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8-24
- 內容:
- 撕毀、圈點、註 記、塗寫,如有遺失或污損致不堪閱讀使用者,自圖 書室首次通知日起一個月內,須購置相同或新版圖 書資料歸還。不 得折角、撕毀、圈點、註 記、塗寫,如有遺失或污損 致不堪閱讀使用者,自圖書 室首次通知日起一個月內, 須購置相同或新版圖書資料 歸還。 記、塗寫,如有遺失或污損 致不堪閱讀使用者,自圖書 室首次通知日起一個月內, 須購置相同或新版圖書資料 歸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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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08-24
- 內容:
- 場地之各項設備或器具,於使用前已產生瑕疵或不堪使用者,借用人應立即告知場地管理人員或相關管理單位予以處活動內容與申請項目性質不符或場地擅自轉讓他人使用者。(二)第三點第二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場地之各項設備或器具,於使用前已產生瑕疵或不堪使用者,借用人應立即告知場地管理人員或相關管理單位予以處理。場地之各項設備或器具,於使用前已產生瑕疵或不堪使用者,借用人應立即告知場地管理人員或相關管理單位予以處理。活動內容與申請項目性質不符或場地擅自轉讓他人使用者。 第三點第二項各款情形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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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8-23
- 內容:
- 係指本署因執行 業務需要而建置、購買或取 得之數值資料且具後續加值 應用者,如業務統計資料、 現地調查及觀測資料等數位 化資料。係指本局因執行 業務需要而建置、購買或取 得之數值資料且具後續加值 應用者,如業務統計資料、 現地調查及觀測資料等數位 化資料。 數值資料:係指本署因執行業務需要而建置、購買 或取得之數值資料且具後續加值應用者,如業務統 計資料、現地調查及觀測資料等數位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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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8-22
- 內容:
- 四、 作業程序 (一) 使用者帳號:本署各組及所屬分署得指派一至五人(下 稱使用者)負責申請調閱地政資訊,使用者應執自然人 憑證(MOICA)依程序申請使用者帳號。業務承辦人如 有調閱及列印地政資訊需求,應填寫地政資訊申請單 (附件一)向使用者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