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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檢索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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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41.
    題:
    九二一震災農村聚落重建作業規範(95.04.10 廢止)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1-01-17
    容:
    第三條 農村聚落重建辦理機關及團體如下:一、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二、主辦機關:農委會水土保持局(以下簡稱水保局)。三、執行機關:水保局工程所、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四、協辦機關及團體:內政部、農委會各區改良場及各級農會。第四條 本項重建工作辦理原則如下:一、以鄰為最小單位且聚居達十五戶以上,經水保局調查受災密集、
  • 1042.
    題: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工程品質抽驗補充規定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1-01-08
    容:
    二、本要點規定之抽驗機關或其委託之技術服務廠商抽驗(以下簡稱委託抽驗)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不適合破壞性試驗之混凝土構造物由執行機關視實際需要指定製作混凝土圓柱試體試驗。認定為不合格者,如經廠商申請及出具安全切結並經執行機關檢討不妨礙安全,可不必拆換或拆換有困難時,不合格之項目得以減價收受方式處理,受抽驗之工程,其部分構造物有不合格者,執行機關對該工程應列管追蹤抽驗,合格後方可解除列管。(五)抽驗不合格之工程,執行機關應將工程品質抽驗缺失改善對策與追蹤表(附件三)函送本署核備解除管制。
  • 1043.
    題:
    「農村新風貌」計畫補助作業要點(93.12.31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0-11-06
    容:
    執行期間農委會各主管業務單位得派員或邀請專家學者,或委託當地政府機關前往訪視評鑑,受補助單位應檢具詳細資料供參,經考評執行成效不佳者, 千元 配合款: 千元 合計: 千元 四、提送機關機關名稱: 計畫主持人: 職稱: 電話: 計畫主辦人: 職稱: 電話: 計畫總聯絡人: 職稱:
  • 1044.
    題:
    山坡地超限利用種植檳榔土地輔導實施造林計畫(91.1.28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0-10-23
    容:
    得依本計畫輔導造林,非法占用國公有土地種植檳榔者,除由縣(市)政府依法處罰外,應由土地管理機關收回土地,實施造林。政府依各該府所訂定山坡地違規查報與取締要點之權責單位(詳如附錄一),以雙掛號或公示送達方式,逐筆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合法使用人或土地管理機關限期改正完成造林,並列冊抄送該府輔導造林單位輔導造林。
  • 1045.
    題:
    農路設計規範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0-05-31
    容:
    倘若超出單車道農路規範時,應從其道路主管機關相關規範規定辦理。八、農路主管機關許可山坡地修築農路時,應依所訂定之農路各級設計規範確實審核並檢視完備之相關文件。及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未經主管機關核可前,不得先行施工。十、各級道路主管機關核可於山坡地修建公路系統以外之道路時,應依其訂定之道路設計規範辦理,其未訂有設計規範者,應依本規範之相關規定辦理,惟承包商應檢附上項品質檢驗報告,供執行機關查核。(九)瀝青混凝土路面設計,其結構圖與施工程序剖面圖如下:1.
  • 1046.
    題:
    農村聚落住宅興建獎勵補助申請及發放作業程序(95.10.23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0-05-17
    容:
    佰 拾 元整 機關首 長 會 計 單 位 會 辦 單 位 承辦單位 核定補助款 新台幣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 機關首 長 會 計 單 位 會 辦 單 位 承辦單位 仟 佰 拾 元整 機關首長 會計單位 會辦單位 承辦單位 註:1.屋頂 外牆 核定補助金額 新台幣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 機關首長 會計單位 會辦單位 承辦單位 註:1. 機關首長: 會計單位: 承辦單位: 興建補助費發放辦理情形表,公共資訊(I00),農業委員會,
  • 1047.
    題:
    農業部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作業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0-02-09
    容:
    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以本部為主辦機關;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為提報機關;內政部、原住民族委員會、本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各縣(市)政府地政單位及地政事務所為協辦機關;其職責分工如下:(一)本部1.會同有關機關現場勘查、修正及異議案件處理。4.行政院核定後本部公告之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圖說資料保管並提供閱覽,以及範圍查詢案件答復處理。
  • 1048.
    題: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推挖土機作業管理要點(106.07.01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0-01-26
    容:
    挖)土機作業服務,應填具「推(挖)土機作業申請書」,並檢附「水土保持勘查結果通知書」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水土保持計畫書」,向施工單位(本局所屬分局或該管縣市政府)辦理。
  • 1049.
    題:
    農業部農路養護管理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0-01-14
    容: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改制 為農業部,爰配合機關名稱變更,修正本要點,名稱並修正為「農業部 農路養護管理要點」 修正機關名稱及簡稱,理由 同修正名稱說明。另依法治 體例,後段酌作文字修正, 修正機關簡稱,理由同修正 名稱說明,另酌修文字。 三、農路之養護權責劃分如 下:養護成果之考 農業部組織法第五條第五 款規定,農業部次級機關為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其 改制前為水土保持局,爰配 合修正該機關名稱。
  • 1050.
    題:
    農業部治山防災工程養護管理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0-01-13
    容:
    治山防災工程之養護、管理,以本部為主管機關;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為主辦機關。四、治山防災工程之養護、管理範圍,以主辦機關歷年興建或輔建工程之平時養護、管理及災害之緊急搶修為主。但有破損待加強維修時,由原興建機關負責籌款修復。(二)前款興建之治山防災工程跨越兩個行政區域以上者,移交前應由原興建機關協調該直轄市、縣(市)政府共同負責養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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