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聚落住宅興建獎勵補助申請及發放作業程序(95.10.23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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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89年5月17日89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水保企字第8909853號函訂定發布全文9點
中華民國91年4月23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水保企字第0911845775號函修正發布全文9點
中華民國93年3月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水保企字第0931848371號函修正發布第3、5點
中華民國95年10月23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水保農字第0951852228號函停止適用
一、本作業程序係依據﹁農村聚落住宅興建獎勵補助要點﹂(以下簡稱補助要點)中就有關農村聚落住宅興建之設計、新建、改建、增建及整修補助標準及申請程序等予以補充規定。
二、住宅興建設計費之補助標準、申領條件及申請程序如下:
(一)住宅興建設計費補助標準:
興建設計費每一住宅單位依取得建造執照總樓地板面積每平方公尺補助新台幣四百元,變更設計者不再追加減補助金額( 總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六十六平公尺) 。但經變更設計後不符合補助要點規定者,取消補助資格,已領取補助費者應予繳回。
(二)八十九年度規劃區申領條件:
1.農村聚落重建規劃地區經水土保持局委託之規劃團隊完成調查規劃後,農村住宅依補助要點規定設計,如達重建規劃區內重建戶百分之八十(係依完成之規劃報告書內「居民意願調查表」之「統一設計及願依規範自行設計」之合計數為分母,「統一設計」合計數為分子計算)或十戶以上同意由該區規劃團隊提報水土保持局備案之執業建築師(團隊建築師)設計者,應於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向所轄鄉(鎮、市)公所申請登錄備案。
2.前項申請登錄備案之重建戶,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一日以後、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取得建造執照之戶數達重建規劃區內重建戶百分之八十(依完成之規劃報告書內「居民意願調查表」之「統一設計及願依規範自行設計」之合計數為分母,取得建造執照之戶數為分子計算)或十戶以上,即符合本項設計費發放標準。
3.符合補助款發放標準之重建規劃區,後續住宅之興建設計由該區團隊建築師設計者,仍得申領本項補助費。
(三)九十年度規劃區申領條件:
農村聚落重建規劃地區經水土保持局委託之規劃團隊完成調查規劃後,由該區規劃團隊提報水土保持局備案之執業建築師(團隊建築師,若不只一位時需指定代表人彙總申請案)設計符合補助要點規定之住宅,在九十年八月一日以後取得建造執照,於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前,由團隊建築師將二十戶以上之建造執照(影本)暨申請表( 附表一/PDF檔),彙總向所轄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者,即符合本項設計費發放標準;若屆時未能提送或未達二十戶者不予補助。
(四)設計費補助申請程序:
1.申請人應檢附申請表一式兩份(如附表一/PDF檔,填妥並經團隊建築師簽章),以及建造執照影本乙份或免建造執照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乙份,戶籍謄本影本乙份,建築位置圖、平面圖、立面圖及面積計算表各乙份 (並加蓋設計之執業建築師大小章),切結書一式二份(如附件一/PDF檔)等,向所轄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2.符合發放標準者,申請人於申報開工後,始得領取本項設計費補助款。
三、住宅之新建、改建及增建補助對象、補助標準及申請程序:
(一) 補助對象:農村聚落重建規劃地區範圍內,居民所興建之合法建築物,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一日以後取得建造執照,並符合補助要點者。
(二) 補助標準:農村住宅依補助要點規定興建,且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小於六十六平方公尺(二十坪)者,每一住宅單位獎勵補助新台幣二十萬元。
(三) 申請程序:
1. 申請人(起造人)應檢附申請表一式二份(如附表一/PDF檔)、建造執照影本乙份或免建造執照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乙份、戶籍謄本影本乙份、施工前基地照片兩張(如附表三/PDF檔)及建築位置圖、平面圖、立面圖與面積計算表各乙份(如已提出設計費補助者得不另附),向所轄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2. 建築物完工後,申請人應提送使用執照影本乙份或相關完工證照文件影本乙份(免建造執照者),完工照片兩張(如附表四/PDF檔)及切結書一式兩份(如附件二/PDF檔),經鄉(鎮、市)公所派員實地勘查,有實體建築物並符合補助標準後,核發補助費。
(四)每人以申請補助一次(一住宅單位)為限。
四、 住宅整修補助標準及申請程序:
(一) 補助標準:農村聚落重建規劃地區居民依補助要點規定整修之合法建築物,依整修實作數量按下列項目及標準給予補助,但每一住宅單位最高補助新台幣十萬元為限:
項目 | 補助標準 | 備註 | ||
---|---|---|---|---|
單位 | 單價(元) | |||
屋頂 | 文化瓦 | 平方公尺 | 八00 | 最高補助十萬元。 |
木瓦 | 平方公尺 | 六00 | ||
陶瓷瓦 | 平方公尺 | 八00 | ||
金屬瓦 | 平方公尺 | 二五0 | ||
日本瓦 | 平方公尺 | 八00 | ||
外牆 | 刷水泥漆(二度) | 平方公尺 | 三0 | |
貼二丁掛 | 平方公尺 | 五00 | ||
貼文化石 | 平方公尺 | 一、000 | ||
斬假石 | 平方公尺 | 七00 | ||
洗石子 | 平方公尺 | 六00 | ||
噴石頭漆 | 平方公尺 | 三00 | ||
藝術彩繪、造形模板(含上色)等 | 平方公尺 | 五00 | ||
其他自然石材、木材、仿石材 | 平方公尺 | 二五0 |
(二) 申請程序:
1.申請人應檢附農村聚落住宅整修補助申請表一式兩份(如附表二/PDF檔),合法建築物相關證明文件影本乙份,戶籍謄本影本兩份、施工前照片二張(如附表三/PDF檔)及建築位置圖、平面略圖、立面略圖各乙份(並詳列整修面積尺寸、計算式),向所轄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2. 完工後,申請人應提送完工照片兩張(如附表四)及切結書一式兩份(如附件二/PDF檔),經鄉(鎮、市)公所派員實地勘驗合格後核發補助費。
五、申請及具領期限:
(一)於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前已向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者,應於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前完成具領手續,逾期不予補助。
(二)未於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前向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者,應於九十三年八月三十日前向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於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完成具領手續。
(三)申請補助費用之總額以核定補助預算為上限,超過時,本局將於申請期限屆滿後另行擇期抽籤決定補助序位;獲准補助者未於具領期限內領竣時,視同放棄,不予補助,該缺額依候補序位通知遞補,該遞補者應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具領手續,逾期不予補助。
六、鄉(鎮、市)公所應於各年度結束後,將補助情形列表(附表五/PDF檔)送水土保持局備查。
七、未能獲水土保持局興建設計費補助,但符合內政部「九二一大地震災區個別建築物重建規劃設計費獎勵要點」者,請另依該項規定辦理申請。
八、本作業程序所指合法建築物,係指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暫行條例第十三條所稱之合法建築物。
九、九二一震災前既有建築物,申請補發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者,不予補助,但補照後實際整修者,仍可依本要點第四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