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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檢索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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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31.
    題: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法規小組設置要點(民國113年1月1日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2-05-09
    容:
    ,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機關名稱、簡稱及首長職稱。(修正規定第一點至第五點、 修正機關名稱,並配合修正 簡稱,將「本局」修正為 「本署」,理由同修正名稱 說明。 修正機關簡稱,理由同修正 名稱說明。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一至十 五人,其中召集人一 人,由署長指定副署長 一人兼任;於一百十 二年八月一日改制更名為 「農業部」,爰修正機關名 稱,並配合修正本署簡稱、 首長、副首長職稱。 修正機關簡稱,理由同修正 名稱說明。 六、本小組開會時,得視需 要邀請有關單位人員列 席說明,
  • 1032.
    題: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彈性上下班暨差勤管理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2-04-26
    容:
    二、本署除本機關正、副首長、主任秘書、簡任以上人員(含組室主管、副組長、總工程司、副總工程司、 二、本署除本機關正、副首長、主任秘書、簡任以上人員(含組室主管、副組長、 總工程司、副總工程司、簡任正工程司及專門委員) 二、本署除本機關正、副首長、主 任秘書、簡任以上人員(含組 室主管、副組長、總工程司、 副總工程司、簡任正工程司 及專門委員) 二、本局除本機關正、副首長、 主任秘書、簡任以上人員(含 組室主管、副組長、總工程 司、副總工程司、簡任正工程 司及專門委員)
  • 1033.
    題:
    山坡地開發基金貸款實施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2-02-15
    容: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以下簡稱農村水保署)為管理機關,依據有關年度預定辦理貸款地區、縣(市)政府及農村水保署分署為執行機關,受理借款戶申請、審查及核定。(三)應編製工程預算書送經輔導之執行機關審核可行。七、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貸款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應依規定辦理申請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並經執行機關核准有案者。(二)土地未超限利用者。八、農業經營貸款應符合下列規定:(一)九、農宅輔建貸款:管理機關輔導有案之農宅。十、貸款利率:由管理機關報本基金主管機關核定公告。
  • 1034.
    題:
    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獎勵辦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1-12-31
    容:
    從事山坡地違規使用查報與取締著有績效之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第三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將上年度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執行成果及評鑑項目之相關資料函送中央主管機關,作為考核評比參考。前項評鑑項目之細項及配分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必要時得調整之。第四條 山坡地違規使用之舉發人及從事查報與取締工作人員,其獎金之核發基準如下:一、第五條 機關依本辦法考核評定達八十分以上者,依下列基準獎勵之:一、直轄市 組(一)第一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一百六十萬元。
  • 1035.
    題:
    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1-11-30
    容:
    二、失蹤救助:因災致行 蹤不明並於警察機 關登記協尋有案者。 三、重傷救助:指因災致 重傷,或未致重傷, 必須緊急救護住院 治療,自住院之日起 十五日內(住院期 間)
  • 1036.
    題: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委託服務作業程序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1-09-27
    容:
    評選委員會委員置召集人一人,召集人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一級主管以上人員擔任,其組成以專家學者以外三人、專家學者四人,共七人為原則,由機關就具有與委託案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派兼或聘兼之;其中專家學者應於採購法主管機關(工程會)網路上所列建議名單中遴選,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未能自該名單覓得適當人選者,應敘明理由,另行遴選後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 1037.
    題:
    九二一重建地區山坡地住宅社區外圍水土保持設施補助作業要點(106.08.09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1-09-14
    容:
    八、執行機關應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工程品質抽驗作業要點及主辦機關相關作業規定辦理,主辦機關將不定期派員抽查工程施工品質。九、本要點溯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日起實施。
  • 1038.
    題:
    農業部支援地方政府因應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處理協助項目及程序規定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1-08-30
    容:
    二)其他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協調本部支援者。三、支援項目:(一)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有發生之虞時,育署由相關計畫經費支援直轄市、縣(市)政府或相關機關辦理。(二)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已成立者, (二) 其他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協調本部支援者。 三、支援項目: (一) 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有發生之虞育署由相關計畫經費支 援直轄市、縣(市)政府或相關機關辦理。 (二) 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已成立者, (二)其他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 管機關協調本部支援者。 二、支援時機: (一)於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
  • 1039.
    題: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辦理土石災害緊急水土保持處理程序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1-07-25
    容:
    鎮、市、區)公所(以下統稱執行機關)執行。本程序有關招標、決標之規定,縣(市)(二) 預算書審核:由執行機關自行核定。五、招標:依下列原則辦理。(一)發包:由執行機關辦理。1. 工程費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依照「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辦理。除獨家製造、供應或承做者外,以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為原則;邀請比價之對象以有承包過該執行機關工程且無不良品管紀錄能夠配合迅速緊急施工之廠商。
  • 1040.
    題: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工程預付款注意事項(112.8.29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1-07-19
    容:
    工程支付預付款者,應於工程契約訂立後由廠商向招標機關申請;於工程實際開工後支付之。五、得標廠商不得於工程預付款支付前,以招標機關尚未支付工程預付款為由,拒絕開工或停工。七、得標廠商支領預付款應專用於該工程,否則由機關收回預付款。八、預付款之回扣方式,應自估驗金額達契約總價百分之二十起迄至百分之八十止,併隨估驗計價逐期平均扣回。如工程費變更減少達契約總價百分之十以上時,得標廠商已支領之工程預付款,應自招標機關通知後,從最近一期估驗計價款中按比例扣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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