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二一重建地區山坡地住宅社區外圍水土保持設施補助作業要點(106.08.09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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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中華民國90年9月14日90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保字第901854746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點
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保字第1061854787號令廢止
法規內容
一、為九二一震災重建區山坡地住宅社區外圍水土保持設施因震損亟需修復,特訂定本補助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山坡地住宅社區外圍,係指依規定合法建築之山坡地住宅社區基地及其緊臨之坡面範圍以外地區。
三、山坡地住宅社區外圍水土保持設施(以下簡稱坡地水土保持設施)之聯外主要產業道路、農路、坡面穩定及排水等水土保持設施,得申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補助辦理。
四、坡地水土保持設施施工地點,如屬私有產權,應請鄉(鎮、市)公所先行協調解決,並取得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後,檢附同意書申請補助。
五、有關申請補助修復坡地水土保持設施,應由社區管理委員會檢具申請書向縣或經縣政府授權之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未成立社區管理委員會者,由全體居民共同具名申請。
六、縣(市)政府或經縣政府授權之鄉(鎮、市)公所受理申請後,應檢具修復計畫書(含修復內容、施作方式、土地權屬、初估經費)函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辦理。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應於十日內,邀集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內政部營建署、相關技師公會及權責單位辦理現場會勘,核定補助經費額度。
七、本要點核定補助之水土保持設施,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辦理,並得委託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執行。
八、執行機關應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工程品質抽驗作業要點及主辦機關相關作業規定辦理,主辦機關將不定期派員抽查工程施工品質。
九、本要點溯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