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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檢索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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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1.
    題:
    修正「農村產業跨域計畫及農村區域亮點計畫補助作業規範」 第六點附件二,並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3-03-13
    容:
    坐落地點: 三、 土地所有權人: 四、 認養起迄期程: 五、 平日清潔維護及管理計畫:農村再生設施施作申請書 一、 申請人 (土地所有權人代表)申請於 縣(市) 鄉 (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之土地(有關土地同意施作一事,業由申請人與土地所有權人完成協議,若日後因土 地使用產生爭議,爰該設施物必須提供作 公眾使用,但其餘土地面積仍屬土地所有權人管理使用。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所有權人:共 人 立同意書人 權利範圍(持分) 簽章 身份證號碼/ 營業登記證號碼 戶籍住址
  • 92.
    題:
    修正「辦理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作業處理原則」第三點附件一(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3-01-14
    容:
    舊爭議與困擾情事,為維護及確保土地所有權人之義務與權益,爰修正本處理原則第三點附件一土地使用同意書內容,施作或復舊爭議與困擾情事,為維護及確保 土地所有權人之義務與權益,爰修正本處理原則第三點附件一土地使用作公眾使用,但其餘土地面積仍屬土地所有權人管理使用。 四、該設施物於本土地使用同意書期限內,設施物必須提供 作公眾使用,但其餘土地面積仍屬土地所有權人管理使用。 中華民國年月日 為維護及確保土 地所有權人之義 務與權益,爰修 正本處理原則第 三點附件一土地 使用同意書內 容,
  • 93.
    題:
    辦理「辦理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作業處理原則」修正事宜
    資料來源:
    重要資訊及成果
    發布日期:
    2023-01-12
    容:
    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規定所稱「從事農業生產」,引起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施作或復舊爭議與困擾情事,為維護及確保土地所有權人之義務與權益,爰修正本處理原則第三點附件一土地使用同意書內容,加強補充影響農保資格相關說明與切結,以利行政後續業務推動,並於112年1月12日函知各分局。
  • 94.
    題:
    112年青年回留農村創新計畫
    資料來源:
    最新消息
    發布日期:
    2022-12-13
    容:
    最終成果產出之內容如有參考或引用他人之圖文或照片者,計畫人員應註明其來源出處及原作者姓名,或取得圖文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 計畫執行期間應確實遵守學術倫理規範,最終成果產出之內容如有參考或引用他人之圖文或照片者,計畫人員應註明其來源出處及原作者姓名,或取得圖文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
  • 95.
    題:
    更新「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場地借用管理要點」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2-02
    容:
    舉辦與本局業務相關之會議、教育訓練、研習或特 殊情形經簽陳局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得予減收或 免收場地使用費。
  • 96.
    題:
    修正「土石流災害森林火災寒害災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名稱並修正為「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森林火災寒害受災地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2-01
    容:
    第一項土地位屬森 林區域者,其使用土地或 伐採林產物,應先通知林 業主管機關、管理人或所 有權人派員會勘同意後 施工,並於事後依森林法 第六條、第九條至第十一 條、第十五條、第三十條 及第四十五條規定補辦 程序; 第一項土地位屬森 林區域者,其使用土地或 伐採林產物,應先通知林 業主管機關、管理人或所 有權人派員會勘同意後 施工,並於事後依森林法 第六條、第九條至第十一 條、第十五條、第三十條 及第四十五條規定補辦 程序;程序未補辦完成 前,
  • 97.
    題:
    修正「農村產業跨域計畫及農村區域亮點計畫補助作業規範」 第八點、第九點及第六點附件二(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請查照。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1-28
    容:
    但其餘土地 面積仍屬土地所有權人管理使用。 四、 該設施物於本土地使用同意書期限內,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所有權人:共 人 立同意書人 權利範圍(持分) 簽章 身份證號碼/ 營業登記證號碼 二、 坐落地點: 三、 土地所有權人: 四、 認養起迄期程: 五、 平日清潔維護及管理計畫:農村再生設施施作申請書 一、 申請人 (土地所有權人代表)申請於 縣(市) 鄉 (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之土地(有關土地同意施作一事,業由申請人與土地所有權人完成協議,若日後因土 地使用產生爭議,由申請人自負法律責任。
  • 98.
    題:
    修正「土石流災害森林火災寒害災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名稱並修正為「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森林火災寒害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附修正「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森林火災寒害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1-23
    容:
    應先通知林業主管機關、管理人或所有權人派員會勘同意後施工,並於事後依森林法第六條、地因災害致界址相對位置變形者,應先由該地政機關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三十日內相互協議、調整界址及埋設界標。 依前二項完成測量後,土地所有權人對界址仍有爭議時,應以書面提出異議,由該管直轄市、縣(市) 土地所有權人依前項規定提出異議,逾三十日未獲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調處決定者,得提付仲裁或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第 十一 條 受災地區建築物滅失或拆除後,所有權人未於規定期間申請消滅登記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列冊敘明原因,
  • 99.
    題:
    預告修正「土石流災害森林火災寒害災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12
    容:
    第一項土地位屬森林區 域者,其使用土地或伐採林 產物,應先通知林業主管機 關、管理人或所有權人派員 會勘同意後施工,並於事後 依森林法第六條、第九條至 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三 十條及第四十五條規定補辦 程序; 第一項土地位屬森林區 域者,其使用土地或伐採林 產物,應先通知林業主管機 關、管理人或所有權人派員 會勘同意後施工,並於事後 依森林法第六條、第九條至 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三 十條及第四十五條規定補辦 程序;程序未補辦完成前,
  • 100.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5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第十九之一條 水權人交換使用全部或 一部分引水量者,應由雙方訂定換水 契約,如因優先用水之結果,致 登記在先之水權人受有重大損害時, 由登記在後之水權人給予適當補償, 其補償金額由雙方協議定之;協議不 成,由主管機關按損害情形核定補 償,責由優先用水人負擔之。 認為該管區域內某水源之水量,在一 定時期內,除供給各水權人之水權標 的需要外,尚有剩餘時,得准其他人 民在此定期內,認為該管區域內某水源之水量可以節 約使用,得令已取得水權之原水權 人,改善其取水、用水方法或設備, 因此所有剩餘之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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