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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114年農村好店輔導計畫-申請須知
    資料來源:
    最新消息
    發布日期:
    2024-12-19
    容:
    以上證明擇一提供) 稅籍登記 合法建物證明(建物謄本、建物使用執照等可資證明文件) 註 1 : 合法建物證明以「建物謄本 」 及 「建物使用執照」為主 。登記證明 □ □ 4 稅籍登記 □ □ 5 合法建物證明文件 □ □ 6 半年內財務報表,下列三擇一:(113年7月-12月) 相關佐證文件: 計畫實施地點之 土地、合法建物證明 文件(建物謄本、建物使用執照等可資證明文件)。 計畫使用建物屬於租賃者(非經營者自有),除合法建物證明外,應於計畫核定前取得使用同意書或3年以上租賃契約。
  • 2.
    題:
    113年農村好物選拔活動(第二梯次)報名簡章
    資料來源:
    最新消息
    發布日期:
    2024-08-28
    容:
    (二) 決賽獲選為第十屆農村好物業者後,獲選業者須與本署簽訂「農村 好物證明標章授權使用契約書」(附件六),並應遵守契約及「農村 好物證明標章使用規範」之相關規定,契約之有效期限為2年,期 限屆滿前2個月內須檢附獲選產品最新佐證資料,申請續約。
  • 3.
    題:
    第十屆「農村好物」選拔活動報名簡章
    資料來源:
    最新消息
    發布日期:
    2024-07-11
    容:
    獲選業者須與本署簽訂「農村 好物證明標章授權使用契約書」(附件六),並應遵守契約及「農村 好物證明標章使用規範」之相關規定,契約之有效期限為2年,期 限屆滿前2個月內須檢附獲選產品最新佐證資料,並另存為JPG圖片上傳 附件六 農村好物證明標章授權使用契約書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以下簡稱甲方)與(以下簡稱乙方)簽訂農村好物 證明標章授權使用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雙方同意約定條款如下:(乙方應於期滿前2個月檢附「農村好物證明標章授權使 用契約書」第3點第2項規定之文件向本署提出續約申請,
  • 4.
    題:
    「113年農村好店輔導計畫」—申請須知
    資料來源:
    最新消息
    發布日期:
    2023-12-28
    容:
    3)稅籍登記 (4)合法建物證明(建物謄本、建物使用執照等可資證明文 件)( 註1:合法建物證明以「建物謄本」及「建物使用執照」為 主。 註2:計畫使用建物屬於租賃者(登記證明 □ □ 4 稅籍登記 □ □ 5 合法建物證明文件 □ □ 6 其他佐證文件(社會影響力實績、計畫實施地點之土地、合法建物證明文件(建物謄本、建物使 用執照等可資證明文件)。 註:合法建物證明以建築使用執照為主,無使用執照且為實施建築管理前 已建造完成之合法建築物者,請先向鄉(鎮、
  • 5.
    題:
    112年農村好店輔導計畫
    資料來源:
    最新消息
    發布日期:
    2023-10-13
    容:
    3)稅籍登記 (4)合法建物證明(建物謄本、建物使用執照等可資證明文 件)(4 稅籍登記乙份(影本) □ □ 5 合法建物證明文件(影本) □ □ 6 其他佐證文件(社會影響力實績、計畫實施地點之土地、合法建物證明文件(建物謄本、建物使用 執照等可資證明文件)。 註:合法建物證明以建築使用執照為主,無使用執照且為實施建築管理前 已建造完成之合法建築物者,可佐附下列文件之一,以上證明擇一提供) (3) 稅籍登記 (4) 合法建物證明 (建物謄本、建物使用執照等可資證明文件)(註1) (
  • 6.
    題:
    修正「農村好物證明標章使用規範」,並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3-09-25
    容:
    修正「農村好物證明標章使用規範」,並即日生效賴翠媛 農村好物證明標章使用規範 一、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 (以下簡稱本 署 )為推廣農村好物,建立其管理機制,並規範農村好物證明標章(以下簡稱本標章)使用方式,俾利識別,特訂定本規範。指參加本 署 農村好物選拔,並經本 署 授權使用農村好物證明標章之農村社區產品。 (二)農村好物證明標章:專供農村好物使用之標章圖樣。 (三)農村好物業者:指提送通過農村好物之經營主體。
  • 7.
    題:
    112年農村好店輔導計畫申請須知
    資料來源:
    最新消息
    發布日期:
    2023-02-08
    容:
    3)稅籍登記 (4)合法建物證明 (建物謄本、建物使用執照等可資證明文件)( 影本 ) □ □ 5 合法建物證明文件(影本) □ □ 6 其他佐證文件(社會影響力實績、合計 相關佐證文件: 計畫實施地點之 土地、合法建物證明 文件(建物謄本、建物使用執照等可資證明文件)。 註 :合法建物證明以 建築使用執照為主,無使用執照且為實施建築管理前 已 建造完成之合法建築物 者,以上證明擇一提供) (3)稅籍登記 (4)合法建物證明(建物謄本、建物使用執照等可資證明文件)(註1)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