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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檢索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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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1.
    題:
    修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抽查山坡地開發案件臨時防災措施執行計畫」,名稱並修正為「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抽查山坡地開發案件臨時防災措施執行計畫」(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3-08-09
    容:
    本執行計畫係配合年度防汛期前之防災整備,針對各直 轄市、縣(市)政府所核准之山坡地開發案件, 五、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實地訪查時,應備妥水土保 持計畫核定文件及施工檢查紀錄等,由本署製作紀錄(如附表),函送當地 直轄市、縣(市)政府、水土保持義務人及承辦監造技 師等;如涉及違反水土保持法或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者, 由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法查處並限期改正完成。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抽查紀錄表 ※備註:涉及違反水土保持法者,請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法處理及限期改正完成。
  • 72.
    題:
    修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推動地方政府水土保持 服務團執行方案」部分規定,名稱並修正為「農業部農村發 展及水土保持署推動地方政府水土保持服務團執行方案」 (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3-08-09
    容:
    提供民眾優質的免費諮詢及技術服務,輔導各直轄市、縣 ( 市 ) 政府成立水土保持服務團 ( 二、 服務團由本署輔導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成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宜置專責人員辦理相關事宜。 三、服務團成員(以下簡稱團員)招募採公開徵求方式,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有適當的管理機制,其主要來源如下: (一)相關專業技師團體成員。輔導民眾並協助政府推展水土保持業務,茲訂定共同服務準則如下: (一)遵守本方案及所屬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訂之服務團相關規定。
  • 73.
    題:
    修正「行政院農業委會水土保持局保育治理及農路設施改善 工程提報審查作業要點」,並將名稱修正為「農業部農村發 展及水土保持署保育治理及農路設施改善工程提報審查作業 要點」(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3-08-08
    容:
    單位 及 會勘 人員 本署: 分署: 直轄市、縣市政府: 鄉鎮市區公所: 陳情人:及 會勘 人員 本 署 : 分 署 : 直轄市、縣市政府: 鄉鎮市區公所: 陳情人: 其他: 工程位置圖、免附土地同意書 勘查單位及 會勘人員 本署: 分署: 直轄市、縣市政府: 鄉鎮市區公所: 陳情人: 其他: 勘查單位及 會勘人員 本署: 分署: 直轄市 、 縣市政府: 鄉鎮市 區 公所: 陳情人:勘查 單 位 及 會 勘 人 員 本署: 分署: 直轄市、縣市政府: 鄉鎮市區公所: 陳情人:
  • 74.
    題:
    預告修正「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獎勵辦法」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3-06-30
    容:
    核評定達八十分以上 者,依下列基準獎勵之: 一、直轄市組: 一、新增獎勵對象、各 獎項名稱及獎勵管機關得擇優頒發下列 獎項: 一、坡地金育獎 (一)直轄市組: 1. 二、激勵獎:頒給直轄 市、縣(市)主管 (一)第一名:頒發 獎牌一面,獎 金新臺幣一百 六十萬元。於中央主管機 關指定資訊系統填 報上年度山坡地保 第三條直轄市或縣(市) 主管機關應於每年三月 三十一日前,將上年度 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執經 考核評定達八十 分以上且列屬直 轄市組前三名或 縣(市)組前六 名。
  • 75.
    題:
    研商農村再生條例修正案
    資料來源:
    重要資訊及成果
    發布日期:
    2023-06-27
    容:
    6月27日由陳副主委添壽主持農村再生條例修正草案研商會議,企劃處、輔導處、法規會、農糧署、漁業署、會計室共同參與討論,本局將依與會單位意見調整草案內容,後續邀相關部會與直轄市、縣(市)政府商討,蒐集各界意見並提出共識方案,續行辦理修法作業程序。
  • 76.
    題:
    訂定「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森林火災寒害動植物疫災全民防救災教育表彰辦法」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3-06-13
    容:
    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 員會;在地方為直轄市、縣(市)政 府、鄉(鎮、市)及山地原住民區公 所。害全民防救災教育工作表彰之各 級政府,在中央應為行政院農業委 員會,在地方為直轄市、縣(市) 政 府、鄉(鎮、市)及山地原住民區公 所,各級政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地方為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及山地原住民區公所。 二、各級政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地方為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及山地原住民區公所。
  • 77.
    題:
    修正「土石流防災疏散避難作業規定」,並將名稱修正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防災疏散避難作業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3-04-10
    容:
    防救災資源建檔: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以下簡稱地方政府) 防災整備 建立保全住戶名冊: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協助鄉(鎮、市、區)公所調查,建立土石流潛勢溪流及大規模崩塌潛勢區保全住戶與緊急聯絡人名冊(含弱勢族群),送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本工作應於每年防汛期前校核更新,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每年彙整確認鄉(鎮、市、區)公所完成情形呈報內政部,並副知農委會及原民會。 避難收容處所整備: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協助鄉(鎮、市、區)公所考量交通特性及弱勢族群之特殊需求完成避難收容處所之相關設施
  • 78.
    題:
    修正「土石流災害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名稱並修正為「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3-03-25
    容:
    由衛生福利部主導,督導、掌握直轄市、縣 (市)政府民生物資整備及運用志工之情形。 (二) 設置地點:得協調直轄市、縣(市)政府提供接近地方災害應 變中心前進指揮所或其他適當之地點, 先遣小組:應變中心得視災害狀況派員前往受災直轄市、 縣(市),並視需要通知其他參與機關(單位)派員前往。 與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及直 轄市、縣(市)政府及鄉 (鎮、市、區)、直轄市 山地原住民區公所聯繫暢 通之確保。
  • 79.
    題:
    修正「土石流潛勢溪流劃設作業要點」,名稱修正為「行政 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土石流潛勢溪流及大規模崩塌潛勢 區劃設作業要點」(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3-03-22
    容:
    每年度由直轄市或縣 (市)政府針對其轄區內 之土石流潛勢溪流有新 增或位置、提報時間以每年十二 月底前提出為原則,並應 填具「直轄市、縣(市) 政府新增或調整土石流 潛勢資料回報表」重大災害災後作業:為 颱風豪雨或地震重大 災害後,由直轄市或縣 (市)政府於災害勘查 三、新增及調整作業提報方 式及時程如下: (一)常態作業:每年度由直 轄市或縣(市)政府針 對其轄區內之土石流 潛勢溪流有新增或位為 颱風豪雨或地震重大 災害後,由直轄市或縣 (市)政府於災害勘查 後視需要提報,或本局 主動進行新增及調整
  • 80.
    題:
    112年優遊農村體驗品質評鑑作業簡章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3-03-14
    容:
    並呼應前述相關計畫) 水土保持局及所屬分局:□臺北 □臺中 □南投 □臺南 □花蓮 □臺東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聯絡資訊 姓名 職稱 □理事長 □總幹事 □其他 電話至多二單位,並呼應前述相關計畫) 水土保持局及所屬分局 :□臺北 □臺中 □南投 □臺南 □花蓮 □臺東 直轄市及縣 ( 市 ) 政府 : 聯絡資訊 姓名 職稱 □ 理事長 □ 總幹事 □ 其他 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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