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共有104筆搜尋結果,共花費0.086秒
-
51.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10-11
- 內容:
- 如涉及水土保持法第12條之開挖整地、開闢道路等行為,由受補助人自行依法申請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並經主管機關核定及完工檢查合格後,始得進行緩衝綠帶新植作業。土地損失之致災原因不明,另邀集相關主管機關協助鑑定。 □4.土地損失非因水砂溢淹所致。
-
52.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10-04
- 內容:
- 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或對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或禁 止其補助反不利於公共利益且經補助法令主管機關核定同意之補助。
-
53.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10-04
- 內容:
- 原住民族委員會、本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各縣(市)政府地政單位及地政事務所為協辦機關; (九)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1.山坡地範圍劃入時,提供試驗用林地分布圖等資料。市、區)公所公告公開受理土地所有權人、相關關係人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建議書。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管土地劃入山坡地範圍,得不經初劃展示程序,逕付初審。
-
54.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10-03
- 內容:
- (二)發生對社會有重大影響或具新聞性、政治性、敏感 性,非單一中央災害業務主管機關能救助處理,經 本部認為有必要辦理勘查者。
-
55.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10-02
- 內容:
- 三、本查定工作,以農業部為主管機關,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 保持署(以下簡稱農村水保署)但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逕為分割、合併 之登記,不在此限。 (3)土地界址有糾紛時, 三、本查定工作,以農業部為主 管機關,農業部農村發展 及水土保持署(以下簡稱 農村水保署)為執行機關,地政事務 三、本查定工作,以行政院農業 委員會為主管機關,行政 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 (以下簡稱水土保持局) 但由各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依 法逕為分割、合 併之登記,不在 此限。
-
56.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9-26
- 內容:
- 及水土保持署各分署會 同本署、中央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及相關專家學者 共同會勘後提供意見。得由本會水土保持 局各分局會同本局、中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相 關專家學者共同會勘後 提供意見。公園區域之一般管制 區者,須於前開會議中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推薦,中央主管機 關始得核定。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推薦,中央主管機 關始得核定。
-
57.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9-25
- 內容:
- 三、治山防災工程之養護、 管理,以本部為主管機 關;林業及自然保育 署、農村發展及水土保 持署為主辦機關。 三、治山防災工程之養護與 管理,以本會為主管機 關;林務局及水土保持 局為主辦機關;直轄 市、各縣(市)政府及林 務局、水土保持局等所 屬各單位為執行機關。 三、 治山防災工程之養護、管理,以本部為主管機關;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為主辦機關。
-
58.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9-22
- 內容:
- 依一定金額 百分比劃分 核定權責劃分 審計機關 主管機關 經管機關 超過使用年限必須報廢 未達百分之五十機關應依審計法第五十七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定轉 送該管審計機關審核同意備查後,始得依各級政府所定財產、 六、主管機關指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五院及其所屬部(會、行、總處、署與同層級 之機關)、直轄市政府、 二、各主管機關對於未達使用年限之財物報廢案件,應加強嚴格審核。 三、各機關經管現金、票據、證券、財物或其他資產,
-
59.
- 資料來源:
- 重要資訊及成果
- 發布日期:
- 2023-09-19
- 內容:
- 市)執行農地管理業務人員完整的法規知識,充分的農地管理實務,以及瞭解當前農業及農地政策訊息,本署由林科長珈芝講授「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之行政實務」、盧科長又銘講授「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之法令說明」,講授課程精彩豐富,參訓人員受益良多。
-
60.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9-19
- 內容:
- 或使用公有山坡地超限利用者,除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正外,並由土地管理機關通知承租人或使造林獎勵金依規定繼續發給) 陸、權責分工 一、主管機關: 農業部 (一)統籌編列本計畫造林獎勵金等經費。或使用公有山坡地超限利用者,除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正外,並由土地管理機關通知承租人或使用造林獎勵金依規定繼續發給) 陸、權責分工 一、主管機關:農業 部 (一)統籌編列本計畫造林獎勵金等經費。或使用公有山坡地超限利用者,除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正外,並由土地管理機關通知承租人或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