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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
- 資料來源:
- 新聞稿
- 發布日期:
- 2023-02-01
- 內容:
- 111年期間進行全臺土石流潛勢溪流新增調整及土石流警戒值檢討更新,已於111年12月6日邀集相關機關(構)及專家學者審查確認後,公開更新112年全臺土石流潛勢溪流,計新增2條,共計1,731條,有關大規模崩塌潛勢區及雨量警戒值訂定,已於112年1月9日邀集相關機關(構)及專家學者,召開之「氣候變遷下大規模崩塌防減災計畫」專家諮詢會議第6次會議審議完竣,公開更新112年大規模崩塌潛勢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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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2-01
- 內容:
- 二、本會及所屬機關(構)為落實零飢餓策略,應輔導、補助相 關機關(構)、團體等辦理下列事項: (一)擴大服務:協助高齡者或經濟弱勢者取得衛生、安全 及營養之餐食。 三、本會及所屬機關(構)為辦理前點第一款之補助,應依政策 方向與實際需求訂定計畫補助規範,其內容應包含補助事 項、 四、本會及所屬機關(構)為促進在地農業發展,增進農民所得, 就第二點第二款第一目事項,得輔導直轄市、 五、本會及所屬機關(構)為促進在地農產品消費,減少食物浪 費,就第二點第二款第二目事項,得輔導設有實體或線上 賣場之農民團體於賣場設置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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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
- 資料來源:
- 重要資訊及成果
- 發布日期:
- 2023-01-31
- 內容:
- 並指定本局臺南分局為「屏東縣-霧臺鄉-D038(佳暮)」、「屏東縣-霧臺鄉-T001(大武)」等2區大規模崩塌特定水土保持區之管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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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1-14
- 內容:
- 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無償提供(以 下簡稱該機關)興建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名 稱:承租人或他項權利人 有關本同意書予該機關之事實,以及本同意書之相關事宜。有租約或以虛偽意思表示損及第 三人權益,立同意書人願自負法律責任,概與該機關無涉。該設施物於本土地使用同意書期限內,立同意書人不得排除公 眾使用;若有違反者,該機關得依行政執行法第二十七條第一 項規定,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即時恢復公眾使用,逾期仍不開 放者,該機關依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五、已知悉該設施物、綠美化等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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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1-13
- 內容:
- (2)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配合辦理情形。 (3)教育宣導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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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6.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1-12
- 內容:
- 第十六點) 六、 增訂本局及執行機關配合政策及推動所需之應辦理事項。 二、計畫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 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以下簡 稱本局)。 二、計畫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 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以下簡 稱本局)。 三、計畫執行機關:本局所屬各 分局、直轄市、縣(市)政府 (以下簡稱執行機關)。 三、計畫執行機關:本局所屬各 分局、直轄市、縣(市)政府 (以下簡稱執行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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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7.
- 資料來源:
- 重要資訊及成果
- 發布日期:
- 2023-01-05
- 內容:
- 另有關各類災害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前進協調所作業尚未訂定或須檢討修正之機關,各機關應增訂或適時滾動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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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1-05
- 內容:
- 三、旨案指定本會水土保持局臺南分局為管理機關,該2區劃定計畫(含範圍圖、位置圖及地籍清冊),得至本會水土保持局臺南分局、本會水土保持局及屏東縣政府閱覽;另劃定計畫由本會水土保持局臺南分局、但攸關水資源之重大建設、不涉及一定規模以上之地貌改變及經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之自然遊憩區,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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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9.
- 資料來源:
- 重要資訊及成果
- 發布日期:
- 2022-12-31
- 內容:
- 」、「嘉義縣-竹崎鄉-T003(中心崙)」之管理機關、本局臺南分局為「屏東縣-來義鄉-T001(來義)、「屏東縣-霧臺鄉-T002(阿禮)」之管理機關、高雄市政府為「高雄市-六龜區-D009(竹林)」與「高雄市-杉林區-D021(新庄)」之管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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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2-30
- 內容:
- 執行機關需依集 水區水文、水理分析, 設計清疏排洪斷面。 五、 執行機關需依集 水區水文、水理分析, 設計清疏排洪斷面。 配合現行野溪清疏審查機 制,並提送 交通管制、 環境污染防 制計畫及施 工計畫,經 執行機關現 地會勘會 測、審查符 合規定後, 始得進行河 道清疏作 業。 環境污染防 制計畫及施 工計畫,經 執行機關現 地會勘會 測、審查符 合規定後, 始得進行河 道清疏作 業。 機具、車輛 識別證送執 行機關備 查,無識別 證及通行證 之人員、機 具及車輛均 不得進入工 區。